法律论文
药品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避免
时间:2021-11-27 05:07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在《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而命名应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原则》的规定。在商标法和实施条例中也明确规定,药品包装上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药品是其中一种强制性产品。相对于上述两个标识,药品的商品名称并不是强制性的,如西药常有商品名,而中药一般并不是强制性的。不但如此,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了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该化合物专利的药品,不能在任何品种上使用。在同一种药品生产企业中,成分相同,但剂型、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种药品。在以上条款下,药品必须使用药品名称;如果没有新药申请管理、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药物、以及拥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则不得使用同一商品名称;同样,药品也不能使用相同的名称。而且在药品广告宣传中也不允许单独使用商品名称或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
以上规定表明,药品监督部门为了解决和改善名目混乱、一药多名、异药名等问题,加强了药品名称的监管。这一规则可使药品在使用时更清楚、更准确地被鉴别。
一般情况下,一般不应限定商品名称,企业可进行个性化命名,以增加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但是药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不能简单地将它作为吸引消费者的唯一目的。此外,普通消费者一般不会区分药品包装和说明书中所包含的标识是商标还是药品商品名称,从认知药品的角度来看,同时使用这两个标识只会使鉴别药品难度增加。二是名称多,容易引起混淆,甚至造成严重后果。不管怎样,这是一个关系到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相对于商业利益而言,用药失误是大忌。因此,药品名称必须要真实地反映其功能特征,不需要具有太多的独特性。为了用药更加规范,应当弱化商标与药品商品名称在药品识别中的作用,避免一药多名,多一种。
简言之,药品应规定不同的标识应具有不同的功能,药名只是作为区别各种药品的种类;商标是用来区别药品制造商、药品品种或剂型的。一种药物只需与一种药效相对应,就能区分出一种药物。在谨慎地发挥药品名称应有价值的同时,也能有效避免药品商品名称是否属于在先权利的争议,减少药品名称与商标近似,引起相关公众误解或混淆的纠纷。
当前,企业对药品名称的保护只能通过两种途径:一是企业将其注册为商标,并有效地确定其专占使用权,受到商标法保护。第二,通过长期使用,在取得一定影响力后,使之成为名牌商品的特有名称,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曾有不少人认为,新药制药商未能及时在药品名称上注册商标,致使特定商品名称丧失显著性,使其成为通用名,对未注册的商品名应寻求保护途径。但作为新药上市,其本意在于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作为新药上市,则考虑市场交易效率、社会福利最大化等问题,新药物的名称必然会进入公共领域,为大众所知悉,允许他人使用,正好达到药物标准化的目的;若此名称已被大众知晓,用作一般名,则无需任何保护。
应鼓励企业以商标为竞争工具,设计商标时应体现其独特性,多做宣传,使广大消费者熟悉并留下好印象。新药物的药品名称,强调体现功效,简约为好;取商标名就是新奇,通过强化商标的功能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如此,既有利于规范药品使用,又能达到维护市场竞争、促进药品质量提高的《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