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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结转和假结转的真实报关
时间:2021-11-28 22:3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个案处理了几个加工贸易企业的问题
(一)关于外发加工。
1.是否必须运回外部加工的产品。案例中,2009年6月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中,A公司将自己加工生产的半成品交由B公司加工生产,并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A公司后再出口的行为属外发加工。本公司所加工的产品包括以进口保税物料为原料生产的成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由A公司所在地的主管海关南京海关批准后,不得将A公司运回A公司,此时,该产品应在海关实际监管下办理进出口手续。如果是内销产品,则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运回的期限不限。此例所述,B公司生产的产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这一规定的期限应理解为向海关提出外发加工申请时海关批准的加工期限,如果超过了该申请的外发加工期限,则应向海关申请延长,但不能超过该加工贸易手册的使用期限。
3.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报关类管理。为便于监管,我国海关在加工贸易业务中对经营企业及加工承揽企业进行了海关分类管理,共分为AA、A、B、C、D等5个管理类别。案例中,A公司为海关加工贸易A类管理企业,加工承揽企业B公司属于海关加工贸易B类管理企业,那么,海关对该加工贸易的监管应按A类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的类别进行监管吗?因为加工贸易合同是A公司对外签署和执行的,因此,海关对这一加工贸易业务的监管是按照A公司经营的类别进行的,即按照A类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监管,不会参照加工承揽企业B公司的管理类别。
4.外发“半成品”和运回“成品”的收发平衡问题。在实施加工贸易合同时,必须确保进料和出口成品之间存在平衡。实践中,经营企业如对国外发加工的“半成品”(含料件,下同)的数量进行跟踪,就有可能导致外发数量多于或少于备案申请数量,运回“成品”数量低于或多于外发数量。若经营企业对加工承揽企业的外发加工缺乏监督,将不能获知加工承揽企业的加工信息,外销加工“半成品”和运回成品,剩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信息缺乏收发平衡分析,造成了不平衡的收发,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将影响海关的正常核销。
5.加工承揽企业能否再一次进行加工。经营者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的货物转售给加工承揽企业,两者之间只有委托加工关系,加工承揽企业也不能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加工。外发加工过程中,经营企业与加工承揽企业共同接受海关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深加工结转方面。
1.是先结关,还是先结货登记?针对加工贸易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其报关程序分为计划备案、货物收发登记、结转报关三个环节。本例中,关于A公司和C公司的收货单,到底是结清报关还是实际收货?需要明确的是,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应首先由转出企业在转出地海关备案,再由转入企业在转出地海关备案;然后由转出企业转出,转出企业办理实际的发货手续,最后由转入企业在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然后由转出企业在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2.虚假结转真实报关。因深加工结转业务是以收发货物为结转手续,结转后再结转,因此,要注意防范结转和假结转的真报关。“假结”是指转出企业与转入企业之间只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而双方实际上并不实际收运。由于加工贸易企业因保税加工的成品与保税材料数量上的不平衡而导致数量上的失衡,而为了核销的需要,往往采用虚假的结转方式人为地达到平衡;或者由于企业从事走私,为了掩饰走私,以虚假结转的方式消除帐面差额。涉嫌偷税漏税,是违反海关管理规定的一种违法行为。
(三)关于异地处理问题。
1.物料、成品的进出口和产品的生产加工分开。对异地加工而言,经营企业只负责签订加工贸易合同,物料的进出口及制成品,而产品的加工、生产全过程都是由加工生产企业来完成,而且两者都要分关。对经营企业控制的加工生产企业来说,如果两者属于同一法人,分属不同关区,则两者之间还应开展异地加工业务。
2.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报关类管理。进行加工贸易的异地加工,是在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手续,在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为此,根据加工贸易的风险控制原则,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的企业和加工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时,应当采取较低类别适用原则,即当两类管理类别不同时,选择等级较低者。本例中,A公司为A类加工贸易经营企业,D公司为加工贸易B类经营企业,由于B级低于A级,因此海关对这一异地加工加工贸易实行B类管理。
3.海关的法律责任。因从事异地加工的双方为委托关系,在加工过程中如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构成偷运或违法行为,则经营企业与加工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海关法律责任。
(四)关于串行处理的问题。
1.串级换料部件和被串换零件的关系。处理贸易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经营企业加工出口产品急需,需利用经营企业内部物料进行料件串换的,这种内部物料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本案例中,A公司采用原装进口或课税进口物料,应与所串换料件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采用原进口10公吨保税料件进行串串加工,所述物料必须保证与被串换物料同品种、同规格、同量;如果企业内部物料为国产物料(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被串、同种、同量、同种、同量的进口原料,且其进口原料产品的出口税为零,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文件的管理。
2.处理成串的换料部件。对被串换入的零件进行处置,由于串行物料的性质不同也有所区别。如用于串换的原装进口物料为保税产品,则该保税物料仍属保税加工货物,由经营企业按保税加工货物的海关监管规定进行处理,串换的保税料件,如内销、结转、退运、弃、销毁;串换的物料为原价进口的,保税料件可由企业自行处理。本例中,由于10公吨位用于串换的是原进口保税物料,则10公吨经串换的进口保税料件,由A公司按保税加工货物海关监管规定处理。
(五)关于剩余物料的回收处理。
经营者向海关提出申请,将剩余物料转交给另一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生产产品出口的,应当在同一经营单位、相同加工生产企业、相同的进口物料、相同的加工贸易方式下结转。本例中,A公司委托D公司开展异地加工后,尚存一公吨余料,拟结转加工使用,必须结转到A公司与D公司签订的同一加工贸易方式(进料加工)委托加工合同项下进行。如A公司将剩余物料转移到另一家加工生产企业进行加工生产,还需获得海关批准,并提供相当于所需剩余税金额的保证金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