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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英国启动“艺术家转售权利金法案”

时间:2021-12-06 10:2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一、追续权概述。
从权利上说,当艺术品再卖,如果买主以高于在购买时所支付的价格,那么作品的作者有权从这个差额中得到一定比例的份额。
(一)设立追续权的目的。
在艺术市场上,创作者与卖者(投资者)之间建立了一种利益悬殊的利益关系,这一权利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平衡艺术市场中的利益。一般说来,创造者在开始出售他们创造的艺术品时,往往由于作者知名度不高,缺乏市场,他们卖作品的价格往往更低。但是,若增加了对其作品的市场认可,则会在以后的销售中获得较高的利润。但是这些利润并非由作者拥有,重新出售的利润被分配给销售者或投资者,这会对作者造成很大的不公正。为此,为保护弱势群体,确立艺术作品的追续权,在艺术作品的创造者和销售者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
㈡追续权的性质。
对于追续权的性质,国内学者大多认为追续权兼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特点。作品的产生与作者的个人身份密不可分,追续权是基于作品而产生的权利,因此,追续权与作者的身体有着天然的联系;另一方面,追续权与著作人身权等保护作品完整权有着很大的区别,后者所保障的完全是作者的人格利益,而追续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报酬权,由于它不涉及作品中与个人利益有直接关系的使用行为,而仅仅是对艺术品作者的经济补偿。
(三)追续权的对象。
版权的客体,即版权保护的对象。各个国家的版权法都以文学、艺术、科技作品为基本保护对象。在一般意义上,追续权的对象是艺术品的原稿。所有权人因自己创作的艺术品原件而获得分享其日后艺术品在转售时部分差异的权益。研究追续权的对象,是保障权利人实现权利的前提。但是,对于什么是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种类,各国对此有不同的理解。近几年,追续权的对象范围不断扩大,由最初的美术作品,逐步扩展到文学、音乐、手稿,甚至实用艺术作品。对艺术作品的内涵和外延如何界定,是我国在构建追续权制度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二、域外追续权对象的具体规定。
(一)大陆法系。
在全球范围内,法国首先对追续权作出了规定。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122—8条规定:“即使原作已经转让,平面和立体作品的作者,也有一种不可剥夺的分享权利,即作品被拍卖或通过中间商转售。《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追续权的对象只能是造型艺术,不能用于建筑艺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c)俄罗斯则承认造型艺术作品的作者有权得到保护。根据俄罗斯有关法律,手工艺、艺术设计作品一类实用艺术品也是造型艺术作品。此外,匈牙利《版权法》还规定了实用艺术作品的作者的追续权。
㈡英美法系。
2006年,英国启动了“艺术家转售权利金法案”,它是一项关于“追续权”的法案。该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任何绘画或造型艺术作品,例如图片、拼贴画、油画、素描、雕刻、版画、平版、雕塑、壁画、陶瓷、玻璃器皿等。在对追续权问题上,美国呈现出一种奇怪的状况。加利福尼亚的州立立法并未对追续权做出规定,而《美国版权法》则将追续权纳入了转售法的范畴。该条例具体规定如下:纯美术艺术品一经售出,销售人或销售人的代理人须以作品售价的5%向纯艺术品的作者或其代理人缴纳版权费。从这一点上看,其追续权的对象都是高度概括的,即纯粹的美术作品,这样就排除了实用性的艺术作品,同时也给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㈢国际条约。
该公约第十四条之三规定:“对于艺术原作及作家和作曲家,在其死亡后,由国家法律授权的个人或机构,对其作品的每一次出售都享有不可剥夺的利润,对其作品的每一出售均享有一种不可剥夺的利润。委员会于2001年通过了一项指令,即"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艺术品原始作者追续权的2001/84/EC号指令",简称"追续权指令"。《追续权指示》第二条规定,艺术品原样指各种图形、立体艺术作品的原稿,包括图片、拼贴画、绘图、素描、雕刻、版画、平版、雕塑、挂毯、陶器、玻璃器皿和图片。艺术作品的原件应该是艺术家本人的创作,也可以是艺术家本人的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