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实践性艺术作品的原稿应纳入追续权对象
时间:2021-12-06 10:22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1.美术作品正本。
尽管各国对具体艺术品的定义范围有所差异,但各国均强调原作是原作。本文着重阐述原作的原意,主要有以下几点:
1.追回的权利有个人性质。
精神成果的创造,建立在创造者的内在思想基础上。版权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内在思想,而表达和内心的想法是紧密相连的。原稿和原稿都是对内心想法的表达,但是对于艺术作品而言,最原始的一种表现形式,可以说是与内在思想最紧密的表现,它与作者的个人关系紧密相连。原稿充满了作者创作时最直接的思想内容,包含了作者的灵感和创意,这显然是复制作品无法比拟的。
2.原件是稀缺的市场。
稀缺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加以解释,一是作为专有权的版权,版权属于独占。这类法律垄断本身就是一种稀缺资源。第二,知识产品生产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高效性导致了知识产品的稀缺性;而知识产品创作者的数量稀少,价值真伪昂贵。艺术品作为一种知识性产品,自然具有上述特性。这三本书是以艺术品本身为基础的。“从字面上看,原书中暗含着数量稀少的含义。与此同时,由于原稿中作者的思想表达不同于复制品,从而形成了独特的人身观,这种富于原创性内涵的个人价值本身是稀缺的,这也导致了原作的稀缺性。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艺术品原稿在市场上的价格非常昂贵。而且副本是可以通过工业手段无限复制的,其价值不能与原始的价值相媲美。所以我国追续权的对象必须是原作品。
(二)实践性艺术作品纳入研究。
实践性艺术作品是否应归为追续权对象,一些国家已将其列入“追续权对象”范围,但也有一些国家将其列为“纯艺术作品”。实践性艺术品适用于艺术品,无论是工艺品,还是以工业规模为对象的艺术品。版权法可决定其本身适用于此类著作的范围。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把实用艺术品列为艺术品。在建立我国追续权制度的过程中,作者主张将实践性艺术作品的原稿排除在追续权的对象之外比较合适。其理由是:
1.原始资料不足。
实践性艺术品作为艺术品的一部分,同样具有审美价值,同样具有人类的创作思想,同样是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实践性艺术作品的原稿也应纳入追续权对象。然而,纯粹的艺术创造的目的,却是为了满足人类的审美需求,使人得到精神享受,而实用艺术作品被创造出来的目的,首先是满足人类的物质生活、生产需要,其次是满足人们的审美观念。实际艺术品是能够被复制的,甚至可以说,它是由大工业生产所产生的。因为有能力进行大批量的复制,加上人们对实用艺术作品的需求,更多的是实用性,而不是审美,其复制品完全可以满足人的需求,所以实用艺术品在市场上,和原稿一样,没有太多差别。
与此同时,其原稿本身是以创作行为为基础的,也因市场对实用艺术品复制品和原稿之间存在差异而被扼杀。反纯粹的艺术作品,虽然它本身可以被复制,但是纯粹的艺术品复制品所蕴含的艺术价值、作者思想等内涵是不能与原稿相比的,市场对于原与原稿的差距是认同的。正因为实用艺术作品的首要目的就是“实用性”,才导致了相对于纯粹的艺术品,它本身的稀缺程度是非常薄弱的,没有考虑到的必要。
2.引起权利主体质疑。
实际艺术品,主要是用于工业生产,即在有些情况下,实用艺术品的创作是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基础,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创造,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即实用艺术作品的作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法人。一般地说,追续权的主体是作者或作者及其继承人,是自然人。若国家设置追续权,并将对象延展至实用艺术作品原件,在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法人作者是可以成为追续权的主体。但是,法人作者作为追续权的主体并不适合,相对于自然人作者而言,在市场上有较大的优势,如果还赋予法人作者以追续权,将有悖于法人创作者设立的初衷。所以,不能将原稿列入实用艺术作品,也不能直接规定法人作者不享有追续权。
3.与国际惯例不符。
如前所述,各国追续权的客体范围在各国均不相同。无论对象的范围如何界定,多数国家都仅限于纯粹的艺术作品或纯艺术作品中的某一类。实践性艺术作品列入追续权的国家较少,纳入这一范畴也不是国际主流。实践艺术作品在我国的追续权制度中,如果纳入我国的国情,太超前了,而且脱离了国际主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艺术作品中的一种重要类型,它存在于民间,与民族传统文化、习俗有着密切的联系。当前,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存在着缺失。在研究国外追续权制度时,大多数国家都会将具有本国或本族特色的民间文艺作品列入追续权对象的范围,以加强对自己国家和民族文化的保护。我们国家是一个文明古国,有着独特的传统文化,文学艺术作品种类繁多。但是这些民间美术,许多正处于失传的危险中,如果原稿被列入原稿保护范围,这必将对保护和繁荣民族传统文化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国在建立追续权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到追续权对象的特殊性,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艺术市场的发展情况,在确定追续权的对象范围时,不宜将“实践性”作品包括在内,避免界定范围过大,同时也要顾及我国特有的民间文艺作品。这样,才能科学地界定我国追续权的对象范围,进一步保护作者的利益,促进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