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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林权质押贷款是林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时间:2021-12-14 13:0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森林权质贷款是指林权人以森林、林地或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向债权人质押为借贷担保。如林权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将优先获得森林、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交换价值。这一改革是在投融资领域的一种金融创新,对于推进农村信用和林权市场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林业抵押贷款是在林权改革过程中,林农实行“四权分置”后,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了解决林农融资困难,政府对其给予支持,引导金融机构以“林农”为突破口发放贷款给林农。从森林资源甚至林权本身的属性和我国有关法律和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上来看。
1.森林资源的价值使其能够进行林权质押贷款。我们《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依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虽然森林资源的生态意义极为重要,但其经济价值也不可忽视。考虑到森林资源具有资源稀缺性、有用性、价值性等特性,而森林资源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用货币衡量,并明确归属于某一法律关系主体,从而使森林资源的资产管理成为可能。从理论上讲,设定质押权的财产应具备独立交换价值和法律允许转让,权属明确且质押人有权处分,宜由质押人占有使用三项条件。由于森林资源的价值性使其具有交换价值,也使森林资源有一定的权利主体享有,因此,只要法律对其流转持认可态度,就可成立相应的林权质押贷款。
2.林权质押贷款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森林权质质为债权人设立了质押权作为债的担保,而质权人是物权体系中的担保物权范畴,只有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设定,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我国在《物权法》、《担保法》等民事法规中并未禁止林权质押贷款的规定。森林、林地、林木为客体,是国家、集体和个人依法律所拥有的权利束,对森林、林地、林木、林木等具有符合质保条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我国林业立法也间接承认一定范围的林权质押贷款。该法律承认部分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并赋予这种林权的流转性质,从而间接地承认可以对其设置担保物权。
3.林权质押贷款有其现实依据。近几年来,有关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进林权抵押或抵押贷款。党中央、国务院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林业经营者可以依法向银行申请林木抵押贷款”。从那时起,各地围绕着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一系列探索与创新,将林木抵押或林权质押贷款作为服务“三农”的一次有益尝试,也是此次改革“风暴”的重要一环。同时,国家林业局于2004年发布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明确了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以及不可抵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目前,我国正积极推进林权质押贷款的政策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