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完善林权质押贷款制度的应对措施
时间:2021-12-14 13:03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1.修订森林法,消除林权质押贷款有关概念的冲突;《森林法》修订后,可以弥补对“林权”概念和法律地位的界定。本文从“林权”这一特殊范畴出发,对林地使用权进行细化、产权流转、林权质押、林木抵押等一系列具体内容,使之得到法律确认。在对森林法进行成功修改后,按照新的法律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相关法律规范中的冲突可以通过新的法律来解决。另外,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以制定林权质押、林权流转的单行规则等,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
2.改革采伐限额制度,保证质权人的合理期望。针对目前实行的限额采伐制度给质押权人合理预期质押物带来的冲击,建议设立质押林权或抵押林木优先采伐机制,即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设定一定比例的采伐指标,给予质押人或抵押人以优先采伐权。作者认为,这一方案只是权宜之计,因为它可能剥夺了其他权利人本来应该享有的平等权利,长期使用也必然会引发新的矛盾。所以,最根本的解决之道,还是要建立一套合理的限额采伐制度,以达到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的目的,并尽量避免对权利人造成不利益。对此,应在坚持限制森林采伐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僵化和僵化的管理方法,实行弹性、灵活的采伐限额制度。该制度规定,在一定时期内,限制行政权的范围,允许农民在总采伐限额控制的前提下,自由决定采伐的年数和数量,使经营主体对其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与此同时,应寻求实现公法管理和保护私益的良性衔接,具体建议为:一、直接下达林木采伐指标,二是在规定期限内,协调农民采伐预期与国家规划采伐指标之间的矛盾;该年度的采伐限额,可以结转下一年使用;第三个限额是根据森林经营计划编制,森林采伐期由经营人自行确定;第四,森林采伐指标分配和采伐许可证发放;实施公示制,第五,采伐许可证由林木所有人直接申请,在处置权得到合理落实的情况下,林权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得以真正实现。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节约大量的监管与控制成本,使林权质押贷款在这一制度化状态下自然运行。
3.健全登记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做好内部风险控制,充分体现林权质押贷款的法律效力。修订相关规定,抛弃仅作一次书面记载而大有成效的林权质押登记制度,指导建立一套集林权的认证、采伐、流转、交易、登记等综合管理系统,促进对林权的权利状况的确认和合理预期。与此同时,要强化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登记中的公示公信功能,使设定质押的森林资源相关权利处于被锁定状态,无法进行林木产权变更登记、采伐许可证等。
4.积极探索林业保险业务,建立林业风险补偿法律体系,分散林权质押贷款风险。政府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向保险机构展示隐藏在森林保险中的经济利益,促使保险机构积极开展林业保险业务的探索,同金融机构等建立良好的互惠合作关系,共同拓展商业市场,分散林权质押贷款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这为林农办理林权质押登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伴随着林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在适当时机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规范保险市场。
作为一项重要举措,林权质押贷款本身就蕴藏着巨大的生命力。并且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来积极引导,规范其良性发展,才能为森林资源增添生机,为林农林场送去大展拳脚的绿色,给金融机构留下满怀期待的绿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