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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农村出嫁女性土地权益保护问题

时间:2021-12-14 13:0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女性土地权益保护问题由来已久,主要表现为农村妇女在法律上没有获得完整的土地权。虽然法律上男女之间长期以来享有平等地位,但是这种平等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实现,因为各种原因,妇女权利遭到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文章从广东“出嫁女”的视角出发,通过对农村出嫁女性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进行分析,为探讨地方立法层面上对出嫁女性权益保障的保障,从地方立法层面上对出嫁女性权益进行法律保护,探索出一条解决婚姻法纠纷的新思路,实现男女平等。
一、出嫁女的观念。
这是一种具有广东地方特色的典型词语,它的外延十分广泛。严格意义上的出嫁女是指与本村以外的男性结婚,且本村仍然户口的女性。广泛意义上的出嫁女还包括嫁入本村、户口也迁入的“娶女”、离异或丧偶的出嫁女、招郎入户、及上述人员的子女等。
二是妇女出嫁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一)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保障。
在《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出嫁女同村民一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权和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权。但现实生活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造成了农村妇女在娶妻后承包权等权利的丧失。
㈡出嫁妇女继承权受到损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子女为第一继承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在结婚之后,自然会失去对父母遗产的继承。乡下人大多有“养儿防老”的思想观念,抚养子女的责任主要是儿子,所以,死后留给子女的遗产只能由儿子继承。对于这一点,女儿也没有行使自己的继承权。
㈢出嫁妇女的户口迁移权利受到限制。
因为当前农村户口利益较大,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都不愿将户口迁移到其他地区。于是,本村出嫁女的户口未迁出,嫁到本村的出嫁女又不断增加,在利益分配上就“僧多粥少”,村民认为自己的利益减少了,于是排斥出嫁女。有些地区甚至要求本村外男子结婚的妇女,在登记结婚时,必须交纳限期迁出户口的押金,到了到期不迁出户口的,扣除缴纳的押金后,本人及子女不再享受村民的一切待遇。
㈣出嫁妇女不能享受股票的分配和集体福利。
在发达地区,对出嫁女性的权益限制主要是以股份红利的形式体现,村民委员会通过股份表决股息方案,限制或剥夺其嫁女的股份分红权,而且许多村都在农村合作医疗,出嫁女享有集体福利,如外出旅游,限制或不允许出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