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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不适用的情形
时间:2021-12-26 17:07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内涵。
(一)善意取得的含义。
“善意取得”,又称“立即取得”,指无权利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占有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应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原始所有人不能再要求受让人返还该财产,而只能要求转让人(无处分权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㈡善意取得制度的特征。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动产与不动产均统一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传统善意取得理论所涉及的财产,仅限于动产,由于不动产的取得要通过登记进行公示,因此不包括在此制度中。当前,我国正处在向市场经济转型这个转轨时期,一些不动产登记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如某些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出现“一房二卖”、“一房多卖”的漏洞等问题,使部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以,如果将不动产交易纳入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就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能进一步有序地发展,形成一个更良性的循环。
第二,对动产、不动产善意取得要件进行统一规定;在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中,动产、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应当同时作了规定,从而使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得以进一步简化。但是,实践中动产与不动产之间的善意取得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同的,因此动产和不动产在适用时应当严格区别对待。
第三,对善意取得不适用的情形,从反方面对其作了规定。该法第107条规定,“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有追索遗失物的权利”,换言之,如果遗失物丢失,第三人就不能按照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取得丢失物品的所有权。该法第114条作了相关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遗产法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另外,我国《物权法》对赃物应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未作明确规定。
第四,对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作了较严格、具体的规定。例如,在这一制度中,不仅要求交易要具有补偿性,而且要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移。
二是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增强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交易性安全,即动态性安全,对应于静态安全。为了维护正常稳定的社会秩序,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是静安的目的;对善意交易的保障是动的保障,目的在于使财产的流通更加方便、高效。若不存在善意取得制度来维护现行的物权占有关系,则在现行市场经济环境下,民事主体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在购买财产或取得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时,有必要对财产来源进进行彻底调查,从而避免出现转让人无权处分或购买了财产之后的情形,也要时刻担心别人可能会对一切事物行使返还请求权。长时间下去,必然会增加交易的成本,使交易过程变得迟缓,以致妨碍交易流通的正常有序进行,并最终使社会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二是促进商品的有序化流通,最后实现物尽其用。在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产品已逐步转变成商品,并大量生产出来,人们日常生活、生产所需的大部分物品都能从市场上得到替代品。在某种意义上,物物从原来的物权关系中分离出来,并最终转给善意第三人,在某种意义上,物物对善意第三人的边际效用可能更大,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在这个观点下,更好的做法是牺牲静物的所有权,这样就可以保证动物权的安全性。在善意受让方取得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之后,它将继续对该物的使用更具用途,并且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或者为其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个方法应该更合理一些。
三是能有力地体现诚信、公正的原则精神。正如其名称所示,善意取得制度只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而善意取得的当事人的利益不会被承认,也不会对其进行保护,同时也使原权利人的责任意识得以加强。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在非法转让关系中,原所有人直到交付财产前都无法充分审查占有人的品行,而占有人交付财产后未受到原所有人强有力的监督,就很容易使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能够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