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方法
时间:2022-01-06 20:02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在拼车法律关系方面,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在拼车事故中,如何确定责任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参考有关法律,并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具体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
首次在无偿拼车的情况下,乘客受伤害时,只能向驾驶员主张侵害驾驶员权益。然而,由于驾驶员完全出于善意,因此不能从中获得任何利益,为了对驾驶员来说也是公平的,只有当驾驶员是有意或有重大过失时,乘客的诉求才会得到支持,此时乘客才可以从驾驶员处获得相应的赔偿。
还有就是有偿拼车的情况,对有偿拼车中驾驶员和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认为二者之间是一种委托契约关系,但根据《合同法》第407条,该条款规定:“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如因不能归咎于自身原因而蒙受损失,得向委托人索赔。“这个条款对委托人(也就是乘客)来说,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公平的。对此,有不同看法的学者认为二者都属于普通的民事合伙关系,笔者认为较为可取,尽管我国法律规范只对经营性合伙作了规定,但有偿拼车行为类似于为达到共同目的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的普通民事合伙。同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时结合驾驶员不具有营利这一事实,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由于驾驶员的过失而引起事故的,如驾驶员操作不当、闯红灯等,驾驶者要对乘客负责,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驾驶员的责任。
二是因乘客过失造成事故的,驾驶员无须向乘客赔偿。诚然,如果驾驶员受伤,此时乘客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公平原则,此时也可适当减轻乘客的责任。
三是由于驾驶员与乘客的过失造成事故时,乘客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驾驶员的责任。
其四,因第三者过失而引起事故的,如第三者横穿马路,紧急制动致乘客损害,应由第三者负责。
近几年合用汽车的现象日益增多,而我国相关法律却严重滞后,这对规范拼车行为、保护“拼车”利益、解决拼车纠纷等都十分不利。合用汽车具有缓解交通压力、方便人们出行、提高能源利用率和保护环境等诸多优点,对我国这个人口密度太大,资源有限的国家不失为一种好的出行方式。但时至今日,有偿拼车仍被行政机关处以重罚,因为法律上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发生纠纷后没有专门的法律来适用,所以很多人选择否定法,汽车拥有者不轻易载人,也不轻易拼车,对我国拼车现象的发展极为不利。毋庸置疑,拼车也会带来一些危害,例如,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出租车司机的利益,部分人以拼车为借口非法营运或因拼车而产生的犯罪行为等,但也不足以成为反对拼车现象的理由。每一种新奇事物的产生都必然有利害关系,我们需要做的是权衡利弊,在利益上取舍,不能因噎废食。
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允许拼车(有偿拼车),甚至鼓励拼车。在第二部分的美国城市,在30年前就有了专门的拼车车道,而英国则设置了类似于美国的“高架桥”。一些国家从侧面以惩罚的方式鼓励人们拼车,如新加坡和德国。在新加坡,高峰时段,如果空车只有驾驶员一人,将受到处罚。对于德国来说,可以说是拼车法律规范最完善的地方,德国建立了一大批“拼车协会”、“拼车中心”甚至“拼车公司”,为人们提供拼车需求。
在借鉴了上述国外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以下建议:
首先,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使拼车行为合法化,通过立法明确法定拼车的范围,确定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法,以及事故发生后各方的责任比例等。
其次,要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加强政府对拼车现象的管理。一是建立拼车车辆备案登记制度,建立登记平台,有效、及时地将拼车各方的个人信息及车辆信息存档,使其信息透明化,同时也成为日后发生纠纷的依据。此外,也可以效仿德国,建立专门的“拼车中心”或“拼车协会”,以便在人们有需要时,提供大量拼车信息,以满足人们的拼车需求。
三是在保险方面给予拼车各方的保证,在拼车发生事故时,能适当赔偿损失。如车主经常使用车辆进行合用,则建议购买一些基本的汽车险之外,还购买汽车乘员险。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补偿驾驶员和乘客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