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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关于社会医疗保险浪费的问题

时间:2022-01-10 20:27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医学过度治疗的判断及其道德风险。
上述两点论述如下:一、侵权法上的过度医疗需要结合病人的意思表示判断,而病人意思表示权则主要体现在其知情同意权。第二,知情同意权在一般诊断活动和特别诊断活动上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因此,在两种不同的诊断和治疗中,应当有不同的过激判断标准。
(一)在一般诊疗活动和特殊诊疗活动中过度医疗判定。
1.一般诊断和治疗。
一般诊断和治疗活动中,凡是未超过社会一般水平可接受的普通费用,即使病人接受了某种毫无意义的、无价值的治疗,医疗机构或医务工作者,如果没有疑问,患者仍处于医师自由处分的范围内,无侵犯患者知情权,非过度医疗;一旦超过了普通人能够承受的医疗费用,就可以认定实际上已经进入了特别诊疗活动。而且,由于没有详细说明风险和替代治疗方法,或者在未经病人或其近亲同意的情况下,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就会受到侵犯,如果其中存在“没有意义、没有价值”的诊断治疗方法,这种诊断和治疗方法就应该被视为过度治疗。
2.特别检查和治疗。
凡在特别诊断和治疗活动中,任何医学手段的医生无权处分的权利,均需征得病人或其近亲同意,未明确告知其危险和替代医疗方式或采取未征得有关人员同意的诊疗方式,直接侵犯了病人的知情权,若存在“没有意义,没有价值”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应视为过度治疗。
㈡过度医学判断中的道德风险。
1.病人浪费社会医疗保险资源。
在过度医疗中使用“病人意指与无意义治疗事实”相结合的判断因素之一是病人及其近亲的同意与否,或者病人知情权是否受到侵犯。那么,在医保保障范围内,如果病人与医护人员形成默契,在医疗活动中故意用高价药来进行无谓的治疗(例如,不治白不治之症使然),会导致社会医疗保险资源的大量流失。
2.医生诱导,欺骗病人。
同样,由于对病人知情权的侵犯程度直接与治疗过度的判断有关,“医务人员常常凭自身的专业优势,更好地利用病人的医药学知识缺乏、治病心态、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和盲目性、欺骗、诱导等,或者耸人听闻,或者用其他方法强迫病人同意,并且自愿做不必要的或超出疾病本身所需的检查和治疗。由此产生了对病人无侵犯知情同意权的侵害,规避了过度治疗的侵权责任。
㈢应对道德风险的措施。
关于社会医疗保险浪费的问题,应主要属于公法管辖范围,医疗活动中医师和病人的行为规范是首要任务。但在私法领域,遏制医疗浪费现象与医疗保险制度的成败密切相关,绝不能把公共福利制度变成公私制度。所以,当涉及到社会医疗保险赔偿时,应排除主观因素,而只考虑医疗手段是否有效和高效,对于大额医疗赔偿,病人或院方必须证明其医疗手段是有意义的。
至于医生欺骗病人的现象,的确由于医疗专业和病人对医务工作者的信任,依赖变的难以确定,而从病人角度来看,也很难举证。要使之消解,必须寻找到医疗活动透明化的突破口,如全医疗流程、费用的明晰、相似病例的诊治方式、费用的公开等,只有做到医疗活动不再神秘,程序及费用一目了然时,才能避免医生欺诈病人的现象发生。
过量医疗的侵权责任与损害分析。
因过度医疗而引起的侵权责任,在现行侵权法中,即为对病人的知情同意权承担的侵权责任。过分医疗时,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受到侵犯,而损失的主要是财产利益,因为过度治疗往往是大量消耗病人钱财,但不会对病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但不排除病人因某些药物的副作用等引起病人人身伤害。
另外,由于“无意义、无价值”治疗,而造成病人财产等损害的,病人本来应该可以获得合理的医疗服务:“包括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的权利,使病人能够在一个安静、整洁的医疗环境中就医,没有任何歧视,在基本医疗服务等方面享有治疗其疾病所需的权利,患者有权得到医院合理而周到的治疗,并且获得人格的尊重”,主张对其得不到适当的医疗服务,侵犯合理医疗权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此做出规定,为能更好地保护患者在医疗活动中的权益,应增加此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