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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时间:2022-01-10 20:35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一家物流公司从上海一家公司购买了电梯,并将电梯安装在该公司的办公大楼里。张某作为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工,于2011年12月在该物流公司上班。2012年3月7日9时许,张某在物流公司办公大楼三楼刚进入电梯,电梯内未按规定按下电梯,电梯却突然出现故障,猛然跌向地面。他立即被送往医院,确诊为:左脚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右脚足弓断裂。入院35天,花费72694.70元治疗费用。离开医院后,张某再次在门诊花费了18674.20元的医疗费。同一年七月十三日,张某被诊断患有7级残疾。事后张某要求上海一家公司赔偿,被该公司拒绝,理由是电梯发生事故是质量问题还是操作不当造成的,已不能确定,没有证据证明是升降机质量问题;而且公司只是销售升降机的人,张某应该承担的是电梯生产厂家的责任。张某索取无果后,遂诉诸法庭。
一、产品责任中的“产品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缺陷,即产品存在危害人身安全的,无正当理由的危险,他人财产安全;产品具有保护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意味着不符合这一标准。因此,在两种情况下,可将产品视为有缺陷的:
首先是指产品具有“不合理危险性”。一般来说,造成产品“不合理危险”的原因主要有:1)产品本身存在设计缺陷,即由于产品在设计上存在问题,导致产品即使在正常使用中也存在危害人身、其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举例来说,家用液化气灶,由于设计上不合理,其储气罐的结构设计或安全系数不合理,有可能导致正常使用时发生爆炸,则本产品存在设计缺陷。(2)产品制造缺陷,是指产品虽然在设计上没有问题,但在加工、制作、装配等生产过程中没有按有关要求进行,造成不合理的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举例来说,玩具制造商生产的儿童玩具,应避免使用对儿童有害的原料,而应使用安全的软材料,但生产过程中没有按设计要求使用金属材料,且有锐角,这就是一种使儿童在使用时会有身体受到伤害的风险,就是这种产品有制造缺陷。(3)产品通知缺陷,也称为指示缺陷,指因产品本身不可避免的特性,使其本身具有某种合理危险。对于此类产品,生产商应在产品或包装上、说明书中加注必要的警告标记或警告说明,并告知使用注意事项。如生产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其他财产损害的,则属于告知缺陷产品。燃气热水器在一定条件下会给用户带来一定的危险,生产厂家应采取适当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如安装在空气流通的地方等。如生产商未明确说明,可认为该产品有产品缺陷,因而存在不合理之处。
二是产品不符合“保护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中保护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行业标准是产品强制执行的标准。由于我国产品质量法不符合国家标准,一旦进入市场,就会对消费者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害,因此,我国产品质量法将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的保护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本案件中,张某因电梯意外事故造成严重伤害,不能将其视为乘坐电梯时遇到的合理危险,因而可将其视为不合格产品。虽然上海一家公司否认机器故障是质量问题造成的,但是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所以该公司的说法无法成立。
产品责任中受害人的诉讼权利。
这里首先要说明的是产品责任的性质。商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产品的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有两层含义:首先,产品责任并非违约责任,而是侵权责任,不是侵权责任的前提,而是基于产品的缺陷导致他人损害的事实。无论消费者、使用者,还是与有缺陷产品生产商或销售者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其他第三方,都可以就其使用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提出索赔。其次,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有别于一般侵权责任。它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归责原则的适用上,普通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别侵权责任适用产品责任。但大多数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受害人不必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只是证明产品有缺陷,被害人确实存在损害,在使用缺陷产品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是缺陷产品受害者,就具有作为产品责任诉讼原告的资格,与生产者或销售者没有合同关系。本案件中,张某因电梯突然失灵而受伤,作为受害者,他有权向上海一家公司提起诉讼,追究其产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