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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关系

时间:2022-01-10 20:4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归责”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根据什么依据认定并追究其对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责任。在产品责任法律体系中,产品责任归责原则非常重要,它是处理产品责任纠纷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在缺陷产品生产商与销售者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
1.严格责任原则适用于生产者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对除缺陷引起人身、非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生产者应负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并不以主观过失为要件,无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都要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负责。
2.卖方的归责原则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辅。《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卖方因其过错而导致产品存在瑕疵,造成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的,卖方应负赔偿责任。卖方不能说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出供应商的,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生产商与销售商的责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如果产品有瑕疵而造成人身伤害,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产品生产商赔偿,或者向销售商索赔。生产者应对产品的责任,卖方对其进行补偿,产品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卖方所承担的责任应由卖方承担,其产品生产商有权向卖方追偿。因此,尽管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存在着明确的责任界限,但是,在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面前,存在着共同的责任关系。生产商、销售者内部如何承担责任,如何追偿则是其内部关系问题,但不能影响到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而受害人可选择其中一人承担侵权责任。
4.生产者可免除责任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证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无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后,造成伤害的缺陷尚不存在;㈢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其科技水平还无法检测出缺陷的存在。”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受害人行使其诉讼权利的选择权,被诉人不能不承担责任。此案中,受害人张某有权选择向电梯销售商上海某公司索赔,但不追究制造厂商的责任。在上海一家公司赔偿被害人后,如果认为责任属于生产厂商,可以向制造厂商追偿,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赔偿。所以,受害人张某并不一定要直接追究电梯制造商的责任。
产品责任中对受害人的赔偿范围及赔偿金额。
在上述几个问题得到相应的回答后,下一个要解决的是受害人张某的赔偿问题。本案件中,因电梯产品缺陷致使张某遭受人身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1款对人身损害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产品有缺陷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的,侵权者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收入费用,造成残疾的,另外,残疾人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废赔偿和其他由他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用;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因赔偿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用等费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未对人身损害赔偿中是否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我们所说的精神损害,一般是指受害人因受到缺陷产品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情感创伤。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法律、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均未有明确规定。但是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确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司法解释的一种形式。《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由于对生命权、健康权和其他人身权利的非法侵犯,法院对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受理;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对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除了判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应受害者一方的要求,可判给其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下列方面:致残的;致残赔偿;致人死亡的,作为死亡赔偿;其他损害情况下的精神抚慰金。另外,在《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草拟说明中,最高人民法院将《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的“伤残赔偿”、“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都是根据司法解释作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见,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中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
案件中,受害人张某可根据上述分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作出相应的赔偿,补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疗程护理费用、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费用、残疾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伤残赔偿以及由张某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用等费用。在残疾赔偿金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性质。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赔偿的具体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