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我国应当加强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立法
时间:2022-01-10 20:48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健全农村宅基地、房屋交易制度,以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措施。
(一)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立法,以促进房屋买卖交易的稳定性。
我国应当加强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立法,尽快出台有关农村宅基地流转等问题的高级别规范性文件,建立较为规范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制度,从而保障农村房屋买卖的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乡村房屋买卖市场稳定。
(二)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入交易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
在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建立新的流转模式,取消原来限制流转的规定,对建设合法、手续完备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颁发权属证书,使农村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合法流转。提倡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行为,形成统一的农房交易市场。
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期限使用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房屋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无偿使用,但一旦进入交易市场,就变成了补偿。我国应当在立法上明确规定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缴纳的使用费或补偿金,并根据宅基地的位置、流转对象等不同因素,确定使用费或补偿金的数额。对于那些到期不用的宅基地,建立有期限使用制度,可以回收利用,避免土地浪费。
(四)关于农村宅基地进入交易市场公开流转后认定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应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该房屋的使用权性质、出卖人目前的居住条件、交付的实际情况、房子的增值情况等方面加以认真研究。另外,应当充分考虑认定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会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什么样的利益,特别是对于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或拆迁所获得的利益,以及买方因房屋贬值所造成的损失,认定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当前我国还没有对农村房屋和土地流转进行专门调整的民事法律。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调整农村房屋买卖、宅基地流转的大多是各种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文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许多矛盾冲突,导致同一案件由不同的司法机构来判决同一案件。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当由权利人尽快制定相关立法,明确规定了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填补了农村房屋买卖这一块的立法空白,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异判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