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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对促进动产担保的发展非常重要
时间:2022-02-11 20:4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逐年显现,但与此同时,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无法提供足够合格的抵押资产,金融机构很难在原物权法的框架下向其提供贷款。虽然个别商业银行试图开展一些动产担保业务,如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和存货质押担保,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规定,一旦违约就会产生大问题,这是商业银行不愿意做,不敢做动产担保的主要原因。因此,中小企业没有得到有效的信贷支持,使其发展困难。可以看出,法律保护对促进动产担保的发展非常重要。经过13年的酝酿和讨论,物权法草案最终在动产担保物权制度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并将企业应收账款和存货作为动产担保法的主要突破。
1、物权法在担保物权编制方面的突破及其对银行担保融资业务的深远影响。
由于我国传统的担保方式不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为了符合国际惯例,物权法在担保物权方面取得了以下重大突破和进展:
首先,几乎所有类型的财产都可以设置担保物权,充分利用各类财产的交换价值,包括存货、应收账款、未来取得的财产、集合物等。
第二,担保物权的设置比以前更快、更简单,降低了融资成本。同时,在非转让占有担保中,担保人可以充分利用担保,实现担保的价值。
第三,担保物权可以以比以前更有效的方式公布。对于转让占有担保,占有事实本身就足以公布。对于非转让占有担保,采用登记方法,让第三方了解担保物权的存在。
第四,明确了保证物竞存权之间的优先顺序,提高了保证物权人权利的可预见性;
第五,制定了更有效、更快速的担保物权实施程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担保物权人实现权利的成本。
《物权法》是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的巨大进步,将极大地促进中国企业和个人的经济生活发展,也将对中国经济金融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银行动产担保融资业务。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将充分利用数万亿的存货、应收账款和其他担保资源。经济增长离不开信贷支持,大多数融资行为和金融产品离不开担保。现在,如果没有担保,银行通常会拒绝贷款。因此,担保几乎与资金一样重要。在原担保法的框架下,动产担保制度不完善,动产担保范围太窄,无法充分利用动产担保资源。通过法律修订,为现行担保制度造成的金融资源浪费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二是有助于降低原有担保制度中房地产担保产生的金融风险。受法律制度的约束,中国原有的融资担保过于依赖房地产担保,产生了一系列不利于经济金融和谐发展的结果,加剧了担保资源的稀缺性,使融资环境,特别是贷款环境更加紧张。此外,金融过于依赖房地产,房地产已成为银行的主要抵押资产,增加了银行的风险。房地产担保制度的完善可以大大缓解上述问题,降低金融风险。
第三,动产担保制度的完善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担保法》没有为中小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担保制度,这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障碍之一。许多中小企业缺乏房地产。对于大多数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说,库存、应收账款、设备和知识产权是他们实际拥有的担保资源。根据库存、应收账款等动产担保的需要,《物权法》完善了动产担保制度,为中小企业在经营层面提供了融资便利。
第四,完善动产担保制度将有利于金融创新。以应收账款融资为例,新《物权法》允许应收账款担保,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提供法律保障。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可以将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联系起来,促进商业信用流通,提高中国金融效率和经济发展。
二是实施物权法,促进银行业动产担保融资业务创新。
所谓应收账款和存货担保融资,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三人不转让对动产财产的占有,以财产为债权担保,获得信贷支持。在国外,又称资产支持融资,即以应收账款和存货为担保物品进行融资。结合企业需求,中国金融机构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存货抵押等动产担保方面也取得了重大创新和突破。
首先,深圳发展银行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中国海洋物流有限公司签署了总战略合作协议,银行基于货物控制、物流和资本流封闭运营,为大多数中小企业提供创新的物流金融服务,打造供应链金融:任何物流供应链节点企业,都可以从预付、应收和库存三种方式选择合适的融资产品。
同时,四大国有银行也加快了动产质押担保模式下的产品创新步伐。其中,中国建设银行率先推出了国际贸易商品质押信贷融资产品。它是贸易融资领域传统信贷模式的创新。通过一系列结构化设计,如货权/动产质押、储运保险、货物监管、资金监管等,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于一体的个性化贸易融资解决方案,在控制货物权利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