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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担保物权制度取决于良好的社会信誉

时间:2022-02-11 20:42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以应收账款和存货担保融资的法律风险和预防措施。
(1)《物权法》的成功实施取决于担保物权登记及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
首先,《物权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规定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办理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居住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未登记的,不得与善意的第三人作斗争。《物权法》还规定,存货登记将采用一般描述,即只锁定一个价值,而不是具体描述。这样,企业就不必每天去登记机关登记,贷款银行可以总结整个仓库的价值,锁定一个价值,无论每天有多少库存,银行都可以定期库存。对存货的一般描述不仅提高了效率,而且为企业创造了一个宽松的抵押担保环境。其次,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物权法》描述:对于应收账款的质押,当事人应当制定一份书面的信用调查法。但对存货的一般描述不仅提高了效率,而且为企业创造了一个宽松的抵押担保环境。因此,应收账款和存货担保制度的建立并不完全取决于物权法本身是否规定,而是取决于我们的合同法律制度和强制执行法律制度是否有更实际和可行的支持措施。
(2)银行必须密切监控担保产品的价值,防范经营风险。
从国际银行业的实践来看,应收账款和存货通常比机械、设备和知识产权具有更高的担保价值。然而,目前我国债务信用较差,应收账款和存货风险较高。允许应收账款作为担保是否会增加银行的坏账比例?作者认为,应收账款和存货的价值问题和实现的可能性应由债务银行自行掌握。加强风险防范措施、质押产品选择、市值评估和监督。对于应收账款,银行应严格检查账期,拒绝长期应收账款作为担保;部分风险较大的应收账款质押率较低,防止提前发票、虚假账龄、现金转账、欺诈应收账款等贷款风险。
(3)加强对应收账款和存货的风险评级。
应收账款和存货质量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使得银行在上述动产中面临着巨大的风险。由于应收账款和存货是短期的、流动的和不稳定的,银行不敢在不了解质量、可信度和企业信用状况的情况下贸然发放贷款。否则,银行将面临高风险和高成本。债权银行迫切需要加强对应收账款和存货的风险评级,有效合理地评估担保价值。目前,该领域仍存在空白。债权银行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完善风险评级体系。
综上所述,虽然《物权法》在上述动产担保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然而,在动产担保操作方面,仍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将导致债权实现的不确定性。
任何制度都有两面性,《物权法》也不例外。它不仅给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和完善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也使银行业务的运作隐藏了一定的风险,对银行的风险防范能力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如果我们不给予足够的关注或完全视而不见,它们将发展成为严重的操作困难。担保物权制度取决于良好的社会信誉、诚信理念和市场环境。中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社会信用环境存在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速度的问题。现阶段,企业信用(特别是发展中的中小企业信用)的缺失不容忽视。中国商业银行在经营信贷业务时,应注意贷前评估和贷后跟踪,有效监控抵押人的资金和经营行为,防止抵押人恶意转让、逃避财产,使抵押权人面临更大的实践经验。因此,在《物权法》中创新中国的担保物权制度并不是一劳永逸的。相反,它给中国的法律制定、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带来了更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要面对这些问题,积极、谨慎地探索和解决这些问题,为担保物权制度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使担保物权制度真正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最终实现物权法的法律宗旨和价值观。《物权法》的颁布扩大了担保范围,提高了可担保财产的使用效率。对于企业,拓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解决企业融资困难,实施担保困难;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虽然上述新的融资担保方式仍存在诸多问题,但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它拓宽了银行信贷业务市场,丰富了信贷融资的新品种。《物权法》为我们的动产担保融资打开了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