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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制度缺陷
时间:2022-02-11 20:42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2012年1月17日0:00,受害人李和5.6名朋友前往被告经营的西达九乐宫温泉热水池洗澡。当时,由于夜深人静,售票人员不在,被告的管理人员在收集受害人李芙蓉王烟后,带领受害人李和5.6名朋友在池中洗澡,但池边的照明没有打开。因为没有照明,受害人李在洗澡时没有被发现。此外,当时被告的管理人员没有在现场,导致受害人溺水时无法及时获救,导致受害人李秀森溺水死亡。原告报警后,西达派出所立案调查,西达农场多次主持调解。由于双方的调解意见差异太大,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差异主要在于受害人的赔偿是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市居民标准。根据海南省公布的2011年海南省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可支配收入的判决,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无法达成。因此,受害人的赔偿是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市居民标准。
概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制度缺陷。
在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法官不可避免地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自残疾之日起20年计算,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残疾水平,根据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可以看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解释》将赔偿标准明确区分为城市居民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由于我国长期实施城乡二元制度,我国城乡可支配收入年差异较大。根据2012年的最新数据,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7倍,因此同一案件的赔偿金额将因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差异而变得非常重要。因此,如何区分受害者与城乡居民的司法价格是非常重要的。
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没有统一的定义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划分通常以户籍为基础,农业户籍为农村居民,非农民为城市居民。这种方法很容易掌握。在诉讼中,法官的一般做法是,只要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拿出户籍簿,他们就可以证明他们是农村居民还是城市居民。另一种方法是基于居住地,住在城镇和县级以上城市区域内的城市居民,其余的被划分为农村居民,因此该方法被广泛采用。在计划经济时代,虽然这两种区别方法没有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受到的质疑并不十分普遍。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上述两种区别方法很快暴露了其缺点,受到了批评。
首先,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企业发展迅速,推动了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农民收入大幅增加。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居民实际平均收入相同,甚至高于城市居民的年平均收入。此外,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大量农民工进入城市工作或定居,已成为城市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团队。经过长期的磨合,他们已经完全融入了城市生活,特别是这些农民工的后代,即第二代农民工,与城市居民没有什么不同。如果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忽视了这一客观现实,仅仅因为受害者是农村户籍,就会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这是违反公平的。
其次,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加快,中国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城市迅速向外扩张,城市人口迅速增加。根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8月公布的数据,截至今年6月,中国城市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51%。如今,在许多经济发达的省份,很难区分城乡,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同一条街道的两侧往往属于农村和城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无法区分当事人是住在农村还是住在城市。法官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往往不知所措。我查阅了中国更权威的字典。没有一个版本的字典可以解释城市居民和农民。相反,《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了城市:城镇是指城市和集镇,而城市是指人口集中的城市和商业区。《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区域是指城市以外的城镇和其他地区经本条例规定的区域。该镇包括:(1)该镇管辖的居民委员会区域;(2)该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连接到村民委员会的区域。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根据受害者居住的地方来判断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然而,我们仍然面临着许多尴尬的局面。首先,这种区分方法也没有法律依据。《条例》只是由国家统计局为了方便自己的工作而制定的,甚至没有达到司法解释的高度;第二,《条例》规定了该镇的区域,包括与城镇公共设施和居住设施相连的村民委员会区域。我经常深入农村,对中国的农村有很多了解。目前,我国城镇一级公共设施非常稀缺。除了我居住的城镇上硬化的道路外,几乎没有公共设施。在我们居住的城镇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