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死亡赔偿的基本法律性质是死者家属的赡养费
时间:2022-02-11 20:42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重新认识解释中的赔偿。
关于《解释》第28条的死亡赔偿金有很多讨论。目前,理论界至少存在三种争议。一元论认为,虽然生命是无价的,但生命是平等的。因此,所有人,无论身份、年龄、居住地、家庭背景和其他外部因素有多不同,所获得的赔偿都是一样的,没有区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二元论认为,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害赔偿应确定为两类——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物质损害主要是指人身损害造成的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用、工作损失费用、丧葬费用等;精神损害主要包括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而遭受的精神痛苦。三元论认为,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只考虑到明显缺乏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遗漏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生命价值。生命价值是独立于物质和精神损害的第三种损害,只能充分体现代文明。
通过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29.30条的分析,以看出,第28条规定了死者家属的赡养费,第29条。第30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通过以上阐述,我们知道死亡赔偿金的内容不包括独立的生命价值,剩下的只是死者家属的赡养费。因此,虽然这些概念的延伸是不同的,但本质上是相同的。从立法目的来看,死亡赔偿金的主要目的是填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或者解决受害人死后的家庭赡养费,而不是对死者的赔偿。因为在侵犯生命权的情况下,对于死者来说,被杀的人不会受到任何损害,但这并不意味着侵犯生命权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基于死者与近亲的密切生活联系,对生命权的侵犯必须意味着被害人生命权益的损失。《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2款规定:如果死者在受害时有义务抚养第三人或可能承担抚养义务,而第三人因死者死亡而被剥夺抚养权,赔偿义务人应当向第三人支付定期赔偿,就像死者有义务在其可能的生存期间提供抚养一样……。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死亡赔偿的基本法律性质是死者家属的赡养费,这与中国的基本国情密切相关。在当前中国社会,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公民生活保障的基本途径仍然是家庭,每个家庭工人都承担着养家糊口的职能。因侵权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其家庭经济职能自然不可持续,家庭需要其他需要支持的亲属的赡养费自然由侵权人承担。赔偿也属于物质利益赔偿。这不仅是理论上的合理性,而且死亡赔偿的主要目的是填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这不仅为我们正确定义死亡人身损害的范围提供了重要依据,也为我们正确定义死亡赔偿标准提供了依据。
重建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为了了解死亡赔偿的法律性质,在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的标准不会再混乱,法官不必担心使用农村居民标准或城市居民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一切都是基于恢复家庭生活保障职能。这一精神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计算城市和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赔偿费用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的精神一致。回复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的住所。经常居住的地方和其他因素,确定适用的城市居民标准或农村居民标准。由于这一规定反映了社会正义的回归和理性的再现,近年来,许多地方法院也有类似的规定,如2006年制定的城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