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征地纠纷的本质是各方争夺土地增值收入
时间:2022-02-15 18:58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中国进入了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时期。城市化的发展必然需要占用郊区的农村土地,这导致了土地征用的问题。根据中国宪法,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权,农村土地必须同时完成城市建设用地的国有化,土地征用是唯一的合法途径。然而,土地征用引起了大量地方政府和郊区农民之间的争议,主要有两个原因。
首先,一些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很难维持体面的生活。他们没有得到法定补偿,或者他们得到的法定补偿不足以维持长期生计,从而成为一个没有耕地,没有就业,没有保障,没有钱创业的群体,从而引发纠纷。
第二,一些失地农民得到了足够的补偿,但他们仍然不满意。不可否认,一些失地农民获得了法定补偿(甚至更高的补偿),这可能是大田农民家庭的耕种。他们工作几十年都挣不到。目前,在农业种植区,正常的土地交易(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价格仅为每亩2000元或3000元。在郊区和农村地区,一旦土地被政府征用,失地农民的补偿至少可以达到每亩5万元。如果涉及房屋拆迁,失地农民将获得更高的补偿,城市村庄的拆迁改造也将更高。[2]一些失地农民因征地而变得富有,[3]可以成功转化为公民。这种现象甚至让许多城市中产阶级羡慕不已。然而,其中一些失地农民仍然希望获得更多的补偿。其中,一些人认为法定补偿标准不合理,而另一些人则试图与政府进行额外的利益。
从这个角度来看,征地纠纷可能是失地农民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可能是他们追求法律以外的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将涉及法律征地补偿标准,而征地补偿标准只是土地增值收入分配的具体规则。因此,征地纠纷的本质是各方争夺土地增值收入。众所周知,农村土地征设用地,其市场价格立即上涨了数十倍和数百倍。巨大的土地增值收入为各方开辟了竞争空间。那么,如何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入呢?利益分配往往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分配。土地增值收入的分配在法律规则上实施为征地补偿标准,在法律理论上关系到土地发展权的分配。土地发展权,即土地发展权,即土地使用改变或利用增加的权利。这个权利应该属于谁?在国家之间,土地所有者或其他群体应该如何合理分配?
《中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费、地上附着物和绿苗补偿费。本条还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贴的计算规则。虽然安置补贴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增加,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贴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本条还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绿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实践中,农村土地上的居住用房作为地面附着物,以统一拆迁、统一建设、土地划分、自主建设等形式重建,或者根据建筑重置成本进行货币补偿。这种征地补偿标准基本上不考虑市场条件,如土地位置、征地后的用途等,主要根据土地征用前的实际用途(农业用途)确定。可以说,法律虽然没有说明土地发展权,但几乎采用了土地发展权国有模式,或者土地发展增益国有模式。
国有模式在实践中导致部分失地农民不满,部分地区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失败——这些地区政府对失地农民给予超标补偿。理论上,国有模式也受到批评。一些学者将土地发展权视为土地所有权的衍生权,主张失地农民应获得土地发展增益,认为国家应根据征地后的用途和市场价格补偿失地农民(农村集体)。[4]这一主张可以称为土地发展权派生论。
本文计划从中国实践出发,明确土地发展增益的来源和土地发展权的法律属性,分析土地发展权派生论和土地发展权国有模式的成败,并试图启发西方国家的土地发展权制度模式,探讨中国土地发展增益公平合理分配的制度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