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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土地发展权和中国相关制度的实践

时间:2022-02-15 19:03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英国和美国都将土地发展权作为一种独立权利,既可以归国家所有,也可以归土地所有人所有。这也表明,土地发展权不是土地所有权的衍生权,土地发展权的初始配置主体不一定与土地所有人相同。英国坚持土地发展增益(部分)的公共原则,土地发展权属于国家(部分),更类似于公共和社会资产,不能像普通商品那样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土地开发利用作为公共权利,由政府控制,需要遵守城市规划。任何想改变土地使用的人,都必须先向政府购买土地发展权。根据美国土地发展权转让制度,土地发展权定额分配给土地所有人,坚持土地发展增益定额归私人所有的原则。土地发展权作为一种私有权,完全依靠市场手段进行调整,土地发展权人可以自由交易。
英国和美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似乎有很大的不同,但在确保社会公平方面,它们是一样的。两国的制度都可以防止少数人获得土地发展的增益,即防止土地所有者在特定地点独家享受土地发展的增益。英国法律规定,土地发展权属于国家(部分),这通常是公平的,防止了土地位置和城市规划造成的巨大不公平。具体来说,条件相同,价值相同,种植作物产出相同的两块农田,如果其中一块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区,可以成为建设用地,土地价格立即飙升,这只取决于政府的城市发展规划。少数土地的非农业使用可以实现巨大的利润,这相当于给土地所有者额外的经济特权,他们对土地升值没有贡献,所以他们会鼓励不劳而获,违反公平原则,英国可以分割土地发展权和所有者之间的不公平。在美国的土地开发权制度下,同一地区同一地区的土地开发权配额相同,因此对所有土地都是公平的。一般来说,土地规划成不同的利用类型和强度(高度、密度、容积率)后,价值差异很大,规划改变利用强度后,土地价值也会发生变化。通常,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区和农业区的土地价值依次下降。在此背景下,土地开发权的配置和转让制度可以平衡政府规划对土地价值的影响,减少或避免土地法规造成的市场扭曲,纠正政府规划造成的利益分配的不公平现象。根据规划高强度开发的土地所有者,必须向限制低强度开发的土地所有者购买开发权,将规划限制不能直接行使的发展权转移到可开发的土地上,实现利益平衡。在项目区,每个土地都有平等的开发权。如果规划限制了部分土地的实际开发,则应由获得实际发展权的土地所有人进行补偿。这确保了同一地区不同地区的发展机会和利益。
当然,英国和美国的土地开发权制度也存在一些差异,主要体现在限制开发土地所有者分享土地开发增益的问题上。在英国的制度模式下,土地开发增益主要由国家和开发土地的所有者共享,而限制开发土地的所有者很难得到补偿。虽然英国设立了一个基金来支付限制发展利益的所有者,但这远远不够,而且只维持了很短的时间。理论上,作为一个公共权力机构,英国政府最终会将其获得的土地开发增益用于所有人,但即便如此,限制开发土地所有者毕竟缺乏直接的制度渠道来获得开发增益。在美国的制度模式下,限制开发土地的发展增益可以通过发展权交易市场实现,土地开发增益由所有土地所有者共享。美国制度模式对中国的重要启示是,土地发展权的配置也应考虑一个群体,即土地所有者(农村集体)根据土地规划管理没有征地机会。虽然他们没有公开表达自己的权益需求,但他们是沉默的大多数,但理论上,他们也应该享有土地发展权,分享土地发展的好处。
目前,中国的相关制度接近英国的土地发展权国有制度,几乎所有的土地发展增益都是国有的。该制度未能明确保证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发展增益,也没有考虑没有征地机会的田间农民分享土地发展增益。这种模式在英国失败了,在中国的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挑战。因此,一些学者主张根据土地征用后的目的和市场价格来补偿农民。然而,这种农民利益立场的主张本质上是失去土地的农民享有的土地发展增益,这与美国的土地发展权定额明显不同缺乏美国制度中不同地块发展增益的平衡机制,以及所有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发展增益的共享机制。土地发展权派生论几乎剥夺了田间农民的土地发展权,使他们无法分享土地发展增益。在土地发展权国有模式下,田间农民也可能通过某种具体的土地发展机制进行增益。
虽然英国和美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可能不能直接从中国学习,但它们仍然具有重要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助于从法律理论上了解土地发展权和中国相关制度的实践,二是完善土地发展增益的分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