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国家控制着农村土地的使用和变更
时间:2022-02-15 19:0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中国土地发展权的配置及其制度后果。
我国几乎采用国有土地发展权模式、土地使用控制、征地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等制度,是实现土地发展权的机制。
目前,我国的土地开发由国家控制,土地开发的增益也由国家占有。首先,国家控制着农村土地的使用和变更。《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管理制度,国家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使用,将土地分为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未使用土地,严格限制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出严格程序规定。其次,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有严格的限制。《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让、租赁非农业建设,很少有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建设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个别情况下除外。第三,国家通过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占有土地开发的增益。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给予补偿。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倾向于扩大公共利益征地。[38]
在土地发展的相关制度下,目前农村自身的发展和建设不能随意使用土地。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业用地转让审批手续;根据具体情况,需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前,农村两级可以独立使用土地,对非农业土地使用的控制不严格。1982年颁布的《乡镇住房建设用地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住房建设和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审批乡镇住房用地,以乡镇规划和土地标准为基础;村规划由生产旅制定,集镇规划由公社制定,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的颁布是为了保护耕地、有效规划和合理利用土地,但客观上限制了农民的土地发展增益、剥夺和重建。1986年以前,所有农民(农村集体)都享有土地非农业使用的自由。它被视为土地使用的范畴,即农民实际上享有土地发展的权利。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农民的土地发展权开始受到限制,土地的非农业使用需要县级以上政府的批准。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管理和利用方法进行了重大改革,实现了从分级限额审批到使用控制的转变。土地的非农业使用权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可以说,上述制度的变化是农民(农村集体)逐渐丧失土地发展权和政府逐步垄断土地发展权的过程。政府垄断土地开发一级市场,通过土地开发二级市场实现土地开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