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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司法判例研究处理的主要类型
时间:2022-02-19 17:39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格式化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基础。
法律规范是基于想象中的利益冲突,并试图为此类冲突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选择。法律规范通过将判断转化为法律后果,使利益判断具有约束力。然而,法律规范中使用的判断不仅看到有争议的人的利益(个人利益)。因为有争议的人不仅独自生活,而且生活在一个由众多人组成的密切相关的社会中。他们只能在这个社会中追求利益,只能通过这个社会来追求利益。[8]在设计和制定民法规范时,我们不仅要追求尽可能完美的个人利益平衡,还要考虑社会关系和公共利益。在立法政策方面,违反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最严重,其次是违反私人利益的人,缺乏程序的人较轻。具体来说,法律行为缺陷最严重的,称为无效法律行为;次严重者称为可撤销法律行为;较轻者,其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既不无效也不可撤销,而是浮动法律行为。
免责条款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并不意味着它必须有效。那么,判断免责条款是有效的基础还是基础是什么呢?在这方面,中国的一些学者认为,由于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主要是补偿,虽然这种责任具有很强的国家强制性,但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安排。简而言之,这一责任具有一定程度的私人性,因此,免责条款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取决于具体场合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权衡。[10]只要免责条款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国家就不应干预。[11]
上述观点应说是合理的,符合立法政策对合同条款有效性的控制。例如,根据法国法律,公共秩序的本质是反映和保护国家的基本利益,包括政治公共秩序和经济公共秩序。前者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合同损害国家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家庭的利益,其规范基本禁止;后者的主要目的不是防止当事人签订某些合同,而是强迫当事人以法律预订的方式达成协议。[12]在德国法律上,公共秩序包括善良习俗。德国司法判例研究处理的主要类型包括:①一方相对于另一方处于极其薄弱的地位,使其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真正的自由,典型的暴利行为;②一方强烈依赖另一方签订的合同;③为损害第三方或不可避免地造成这一结果而签订的合同;④不当限制一方对纯个人事务的独立决定权或者其他导致其放弃纯个人权益的合同;⑤将亲属法的法律制度用于非其原始目的的合同。[13]在英美法系统中,公共利益通常被称为合同法中的公共政策。对于公共政策的判断,立法机关偶尔会在制定法中明确规定,违反包括公共政策在内的协议是无效的,或者部分无效的。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必须由法院单独决定。但是,对于公共政策的判决,是否严重到足以在制定法律中执行。[14]根据普通法,违反公共政策的无效合同包括:排除法院管辖权的合同、损害家庭关系的合同、限制人身自由的合同、限制贸易的合同、幸运合同和非法合同。[15]
然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并不完全基于公共秩序。这是因为,一方面,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作为一个灵活的概念,其含义是不确定的。即使在法律国家,公共政策原则也受到法律原则的严格限制:我们不能过分强调公共政策,法官也不能仅仅因为他认为合同违反了公共利益而否认合同。只有当合同属于违反公共政策的情况时,法官才能干预。[16]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特别是纯粹的财产关系的免责条款,很难说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覆盖免责条款的参与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合理分配合同风险与公共秩序无关。[17]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是,私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协议来促进免责条款。因此,公共利益的合理分配与公共秩序无关。秩序无关。[17]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是,如果私人能够通过强制执行法律协议来促进自己的利益。声明称,由于免责条款的格式化非常广泛,不仅包括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还包括免除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完全基于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忽视了免责条款的特殊性质,难以涵盖所有类型的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