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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时间:2022-02-19 17:39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笔者认为,豁免条款的类型非常广泛,一般可分为豁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责任条款,两者的效力基础应区别对待。具体来说,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基础,免除人身伤害侵权责任,或者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条款的法律控制;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是免除人身伤害责任条款和债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条款,主要表现为免除赔偿责任或将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责任额、一定的请求权基础(如排除严格责任)、一定的过错形式(如故意或过失)、一定的损害形式(如只赔偿人身伤亡)或一定的行为方式(如只承担个人行为责任而不承担商业行为责任)等。法律规定人身伤害豁免条款是为了避免一方完全无助。更深层次的原因是,这种个人利益隐含着社会利益。文明社会生活需要控制违反道德意识的行为。侵权人有过错时,伤害他人人身的行为是强烈违反道德意识的行为。一般道德利益作为社会利益,要求法律禁止协议免除故意或过失人身伤害责任;法律控制债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条款,是因为允许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免除与保护财产权利的社会利益不一致。从过错的角度来看,也与过错的否定性评价涉及一般道德利益的社会利益有关。[18]《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豁免条款无效:(1)对方造成人身伤害;(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一规定的基础和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双方同意免除债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属于合同自由的范畴。应当看出,豁免条款是合理的,完全否认豁免条款的有效性也是不现实的。由于科技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不可预测和不可克服的风险来源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交易的发展。通过提前锁定风险并在当事人之间分配豁免条款,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纠纷,有利于刺激交易的发展。豁免条款作为合同的重要条款,其经济合理性也体现在:由于豁免条款的建立,企业可以提前准确确定或计算其成本、利息和负担,从而努力改进管理,节约成本。由于豁免条款具有上述作用,其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然而,自19世纪晚期以来,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合同双方之间的平衡逐渐受到破坏,出现了许多难以忍受的社会现象,只有合同自由的古典合同自由原则,开始偏离合同正义(公平)原则。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仅仅依靠每个人的法律可能性来确定合同还不足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实现他在一般财产和服务交易中的自决权。只有当当事人之间有一定的平衡,即他们实现权利的能力基本相同时,我们才能期望每个当事人都能在合同中实现他们的意志。[19]。为了保持双方之间的平衡,弥补合同自由与合同公平之间的差距,法律有必要采取措施创造一定的平衡,以实现合同公平的目标。合同正义(公平)原则是民法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表现。它是一种平均正义。以双务合同为主要适用对象,强调一方的付款与另一方的待遇和付款之间的原则;合同正义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20]因此,在市场需求、支付能力、信息程度和各自的谈判技巧等方面,如果合同一方具有如此强大的优势,实际上可以单方面设置合同的缔结和内容,法律应根据公平原则恢复合理平等,以确保双方之间的平衡。因此,当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排除法律的任意性规定,限制或免除其未来应承担的责任,导致合同负担或危险日益严重的法律分配基础。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理论上,关于其性质是免责条款的规则还是免责条款的有效规则存在争议。一些学者认为,这一规定属于有效规则,规定格式条款的用户在决定合同内容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违反公平,构成明显的不公平,根据后续制度,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撤销。[21]一些学者认为,该规范属于订立规则。免责条款不公平的,视为未订立合同或者无合同效力。[22]本质上,本条是《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对格式合同的具体适用,以公平原则为格式条款的有效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