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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许可证定价成本的缺点
时间:2022-02-19 17:48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法定许可证定价成本的缺点。
法定许可证之所以被认为优于集中许可证,是因为法定许可证由立法人确定。一方面,定价权的转移使交易方必须披露所有涉及定价的信息,供立法人参考,消除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搭便车行为,降低定价信息的收集成本;另一方面,它也消除了由于价格游戏而增加的谈判成本。[16]然而,这一原则难以适用于无形财产。物体具有竞争力和排他性,用户数量可以提前确定。相反,无形财产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决定了用户和潜在侵权人之间的不确定性。无论是权利人还是立法人,都很难确定潜在用户的数量。一旦权利人不排他性地享有对象的权利,用户可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该权利,潜在侵权人的数量将急剧增加。[17]因此,在许可证实施之前,我们无法确定交易价格。因此,我们无法根据法确定交易价格确定交易价格。申请法定许可证的适用相当于立法者以最高定价确保交易的顺利实现。但是,这种最高限价会导致价格控制下信息产品的短缺,使得权利人无法根据市场信息调整作品的生产和传播成本。如果法定许可证定价过低,作品将以低于用户付费预期的价格传播。虽然许多付费预期较低的用户获得了额外的收入,但权利人失去了对新作品持续投资的激励,损害了权利人和其他因短缺而失去交易机会的人;如果法定许可证定价过高,不仅会导致部分用户失去获取作品的渠道,还会减少权利人的收入。相反,如果允许权利人根据市场调整许可费率,则权利人和用户的收入将达到最佳水平。因此,与快速变化的市场价格信号相比,法定许可证的价格机制至少缺乏效率。
法定许可证的上述缺点一直伴随着其发展过程。法定许可证最早出现在作权交易最频繁的音乐作品的机械复制中。一旦作权人允许他人录制他的音乐作品,其他用户可以以法定费率录制音乐作品。这不仅保证了权利人从新的沟通技术中获得收入,而且转移了逐一协商产生的交易成本,直接发挥了沟通技术的优势。因此,在涉及大规模许可的录音产品广播、广播、报纸转载等作权市场中,法定许可证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适用。然而,法定许可证必须在传播范围和使用方式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固定费率降低私人协商交易成本。即便如此,其僵化的定价机制早已受到广泛批评。以美国音乐作品的机械复制为例。法定许可证规定,一旦作权人允许他人录制其他音乐作品,其他2美分的价格可以录制。[18]2美分的许可率作为最高限价,已经适用了近70年,直到1976年才调整为可变利率。虽然现有的使用率已经上升到9.1美分,但如果你想满足消费者价格指数,你现在应该达到40美分。[19]经过多年的法律许可,立法者一直试图解决其定价效率问题。自1976年以来,美国先后成立了版税法院和版税仲裁委员会,灵活裁定使用率。[20]2004年《版税分配改革法案》还经常设立版税仲裁员,强调选拔具有专业背景的法官。然而,版税仲裁员制度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自2006年第一批法官就职以来,仅成功调整了法定许可率。
事实上,在实践中,许可费率的监督、收集和分配已经由私人机构完成,并得到了权利持有人和用户的支持。[21]但由于法律许可的定价效率缺陷,工作许可费率不能随着市场供求关系而变化。因此,无论采用何种许可机制,法律利率标准都决定了交易的最高价格。因此,法律许可似乎通过削弱权利的排他性来保证了沟通效率,但也直接损害了工作创作和沟通的经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