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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使用权利的立法模式有哪些?

时间:2022-02-19 17:49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集中许可的信息成本。
与法定许可不同,在权利获取阶段,集中许可仍以权利持有人自愿为前提。交易条件和价格的确定是权利持有人自治谈判的结果。这种对排他性的坚持似乎使集中许可在权利变更的谈判成本上无所作为,但它保留了排他性的独特优势,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许可效率和沟通效率的同步发挥。
首先,权利排他性的保留可以降低交易谈判和定价中的信息成本。作品的无形性决定了有形财产的稀缺性,因此作品的市场供应将取决于权利人在作品生产和传播方面的成本投资。同样,作品生产和传播成本的变化也直接影响作品的质量和传播范围。在作权市场中,公众对作品的需求反映在市场上的供求信息中。为了创造公众所需要的作品,必须对市场上的消费者偏好进行调查和评估,相关信息成本应计入作品创作和传播的总成本。然而,反映作品需求的信息不能以集中整合的形式出现,而是以分散、独立、不完整甚至矛盾的形式存在于作权市场。科学确定作品的市场价格,必须以有效收集和整理上述信息为前提。与直接参与作权市场交易的权利人相比,分散的市场成本无疑会更高。在缺乏信息成本优势的前提下,法定许可证的最高限价将使权利人无法通过定价机制改善对作品的投资,而保留集中许可证的交易条件和价格将发挥权利人利用市场供求信息的优势。
在集中许可机制中,权利人通过创建集体管理机构,实现交易条件和价格信息的内部化。与需要逐一协商的市场交易相比,组织(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化有效避免重复交易产生的社会成本。[22]从权利获取阶段来看,集体管理组织避免了权利人逐一协商产生的大量信息成本;从权利授权阶段来看,集体管理组织能够有效地控制用户的投机行为,因为他们有更强的控制和监督机制。目前,各国集体管理组织普遍采用的总结许可证,使用户只要缴纳固定金额的版税,就可以随意使用集体管理组织的所有作品。总结许可证中的固定版税,虽然形式上与法定许可费率相同,但定价提前确定,可重复使用,但本质上是相反的。在集中许可的定价机制中,集体管理的是集体管理机构中的权利人,而不是非法许可的官方机构。虽然在集体管理机构的内部关系中,不同的组织方式决定了权利人将权利移交给组织的范围,但无论集中程度如何,集体管理机构毕竟是由作权人自发形成的,其基本决策方法仍然依赖于权利人之间的谈判。这意味着影响价格变化的市场信息将继续在权利人和集体管理机构之间传递和整合。由于繁琐的立法程序,价格变化不会与市场信息脱节,也不会形成固定的价格上限。权利人以集体管理机构为媒介,通过组织内部整合市场信息,在权利许可、权利行使、权利监督等领域进行合作。虽然在获得作品权利来源时需要一定的谈判成本,但作品生产和传播的独家原因得到了维护。因此,虽然法律许可可可可以直接降低提前获取和事后授权两个阶段的谈判和定价成本,但由于无法解决定价信息收集问题,也增加了新的交易成本。相反,虽然集中许可并没有降低权利获取阶段的交易成本,但其在信息成本方面的优势使定价机制反映了市场规律,但可以更好地提高许可效率。因此,为了确保作品的定价符合市场供求关系,使权利人具有创作和传播作品的经济诱因,作品的交易条件和价格应被视为不可或缺的交易成本。
其次,权利排他性的保留可以降低产业分工与合作中的信息成本。权利排他性的另一个功能是鼓励形成新的产业分工和创建新的商业模式。长期以来,财产权一直采用使用权利的方式,即随着客体类型和使用方式的增加,不断创造新的权利。与物权的物权不同,财产权没有最高效、最完全主导的所有权,而是法律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使用方式设计的权利束。使用权利的立法模式来自于各种独立的产业需求。在作权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作权往往代表着一个独立的作权行业。第一个复制权是由于印刷技术的普及而发展的图书贸易产业,其背后是书商的利益;表演权和广播权的出现反映了广播电影电视产业的发展,代表了唱片公司、电影公司和广播电台的利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加入代表了网络作权市场的利益。可以说,产权提供的是相关主体进入作权行业的经济诱因。如果以降低交易成本为由,削弱甚至消除某些产权的排他性,将直接导致相关行业失去发展机会。
产业独立性和产业分工的程度将决定新市场发展的有效性。[23]当新的沟通技术带来新的市场时,如果权利持有人无权选择交易条件,不仅会使权利持有人失去开发新市场的经济诱因,而且会阻碍新的产业实体和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相反,在保留权利排他性的前提下,权利持有人可以通过自发合作创建更适合新沟通技术的权利变更模式,确保新的产业实体有权从新的市场中获得保持其产业独立性的收入。以苹果在线音乐商店itunes为代表的网络内容和服务提供商适用的数字作品集中许可机制已成为在网络环境中发挥作品价值的重要商业模式,甚至被认为是从盗版中拯救音乐作权行业的唯一途径。如果将网络传播纳入法律许可范围,则该私人创建模式将不会出现。同样,新技术产生的网络服务和内容产业也依赖于行业主体与作权人之间稳定的权利许可合作关系。此外,公共许可发展的权利释放机制,虽然权利人纠正了私人产权的负面影响,在整合人力资源、降低交易成本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但由于公共许可过于依赖权利人的个人利益或其他目的,因此公共许可机制不直接回应市场,也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实践证明,市场需要更专业、更稳定的工作供应机制,一些学者称之为专业创造行为。[24]对权利排他性的坚持可以保证权利人的收入预期,从而产生对工作生产的持续投资。消费者在市场上选择更多能够受到追捧并提供稳定质量保证的作品。在排他性权利的激励下,作为业余追求的公共许可参与者,作为作权人早期吸收市场需求信息和后期持续投资的保证是无法提供的。
集中许可证在权利排他性方面的坚持是从保护新技术衍生出来的产业分工,使交易各方能够根据新版权市场的特点,以最佳效率实现作品的流通。法律许可对排他性的削弱是法律权利对意向合作的干预。从合作机制的前提来看,它破坏了权利人尝试以新的商业模式增加工作效用的内在动力;从合作机制的运作来看,它阻碍了权利人创建中介机构的渠道来降低交易成本。因此,虽然作权集中许可机制旨在提高模拟复制时代的许可效率,但由于传播技术的进步,其解决权利分散性和对权利排他性的坚持并没有过时。这些似乎没有发挥技术优势的制度是保持和发扬作权行业独立性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