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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扩大集中许可机制的适用范围

时间:2022-02-19 17:5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重构方案设计:以作权许可机制可机制。
随着交易频率的增加,虽然私人许可机制并没有降低权利获取阶段的交易成本,但其在产业独立性和商业模式创新方面的不可替代性比法律安排的许可机制更有优势。考虑到许可效率,我们不仅要考虑制度改革降低的交易成本,还要关注其社会成本的增加。因此,综合分析交易成本的增减,许可效率的许可机制,集中许可应该是数字时代作权许可的主流选择。当然,由于集中许可机制产生于模拟复制时代的技术和市场环境,确实需要结合数字传播模式进行改进。
扩大集中许可机制的适用范围。
集中许可证旨在解决权利的分散性,因此它一直适用于使用范围和频率较大的领域,如文本和音乐作品。然而,数字时代和模拟复制时代的重要区别之一是作品与载体的完全分离。一方面,由于网络前所未有的扩大,几乎所有类型作品的使用范围和频率都被广泛使用。另一方面,使用作品的目的不再局限于简单的欣赏和消费,而是大量作为再创作材料。因此,为了提高作品许可证的效率,有必要将更多类型的作品纳入集中许可机制。在实践中,吸收和设置新作品可以涵盖新作品的集中许可证。对于摄影作品、艺术作品等与文字作品使用方式相似的作品类型,可直接纳入现有文字作品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范围,使通过长期利益博弈形成的现有文字作品集中许可规则直接适用于上述类型。对于不同于现有集中许可作品类型的影视作品,可以通过创建新的集体管理组织来构建集中许可机制。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不再以广播为主要传播途径,利用多样化的方式,更有必要构建新的作品集中许可机制。
中国集中许可机制的建立起步较晚。成立于1992年的第一个集体版权管理组织中国音乐版权协会是中国履行伯尔尼公约义务的产物。中国音像版权集体管理协会、文字版权协会和摄影版权协会于2008年正式成立,电影版权协会直到2009年才出现。由于中国集体管理组织的官方化,集中许可机制的建立滞后。在集中许可机制的设计中,权利人旨在追求更高效率、更大范围的许可,权利人更愿意采用许可和定价机制,最大限度地得到用户的认可。但是,官方意味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运作不受权利人的控制,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能真正代表权利人的利益,导致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断裂。因此,无论是降低内部运营成本还是设计科学的集中许可机制,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都不能也不愿意及时反映权利人的利益和需求,导致集中许可机制的建设远远落后于《纽约时报》的发展。2012年,新的《作权法》草案增加了扩展集体管理条款,试图使集体管理机构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行使权利,实际上是行政垄断而不是私人谈判的错误做法,这将导致作权许可机制改革回到法律许可的老路上。有鉴于此,中国应取消集体管理机构设立的行政许可主义,承认同一领域的大多数集体管理机构,并允许私人集体管理机构加入。通过促进大多数主体之间的竞争,提高许可效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