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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纯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时间:2022-02-23 20:53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对我国环境侵权中纯经济损失的赔偿和控制的假设。
如上所述,完全不赔偿环境侵权中的纯经济损失,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和效率的原则。但鉴于纯经济损失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法律地位和我国环境侵权赔偿社会救济机制的现状,要实现环境侵权中纯经济损失的赔偿,首先要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和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建立环境责任保险的强制性制度。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可以在功能上相互补充,以实现对受害者的充分救济。其次,由于纯经济损失的复杂性,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控制环境侵权纯经济损失边界时仍需谨慎立法。在这方面,作者主要有以下两个想法。
首先,纯经济损失在环境侵权中的赔偿领域不应太宽。根据单行法,纯经济损失可以纳入一些高风险领域的赔偿范围,如核电站、石油、化工等。由于这些领域的事故通常是偶然的、突发的环境损害事故,一旦发生,后果往往非常严重,纯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督促企业更加谨慎地经营,并采取预防措施。此外,这些企业一般规模较大,资金相对较强,赔偿能力较强。当然,随着未来环境责任保险和基金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纯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可以逐步扩大到其他方面。
第二,在纯经济损失赔偿的边界上,虽然对环境侵权负有严格的责任,但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可以考虑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并对违反相关法律制度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纯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范围可以通过因果关系的组成部分来控制。在这方面,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因直接污染环境而造成的纯经济损失,首先考虑收入损失、利润损失等纯经济损失的赔偿。在赔偿金额方面,可以通过确定最高赔偿限额,使受害人的损害基本上可以通过保险来弥补,使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不会因为巨额索赔而陷入破产状态。虽然我国很难验证传统上社会财富是否持有等效的概念,但目前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区分权利和利益的不同顺序,因此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不应面临巨额索赔而陷入破产状态。虽然很难验证传统上是否持有等效的社会财产损失的概念,但应该更适当考虑到不同的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