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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关于未确定法律行为的类型

时间:2022-02-27 21:1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未定法律行为的含义和分类。
关于效力不确定民事行为的含义,胡长清先生认为,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也会产生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与有效的法律行为之间的区别不容置信,但与无效的法律行为和可取消的法律行为也有显著区别。因此,胡先生进一步认为,无效的法律行为是否不确定,但其法律行为是否无效;必须取消的法律行为是有效无效的,而不是其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是不确定的。[2]338中国台湾学者石启阳先生认为,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必须有承认或拒绝的行为干预其效力,并始终确定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既不是完全缺乏有效的要求,也不是有缺陷的法律行为,而是不确定的法律行为。[3]黄丽教授认为,由于不同的原因,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必须得到第三方的同意。如果未经同意,其行为的有效性将处于不确定状态。与撤销行为相反,其行为暂时无效,因为它缺乏其他外部有效要求。如果事后承认,可以有效。根据当事人的利益,法律例外允许该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并暂停合同效力的决定。[4]439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效力不确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效力是否发生,尚不确定,需要其他行为确定的民事行为。[5]196。
关于未确定法律行为的类型,胡长清先生认为,未确定的法律行为是不同的,只有民法对第三人必须同意的法律行为和无权处罚行为有一般规定。[2]338施启阳先生认为,未确定的法律行为有两种形式:第三人必须同意的法律行为和无权处罚行为。施启阳先生进一步澄清,未确定的法律行为,必须有补贴干预和补充可以趋于确定,成为有效或无效的行为,补贴干预没有一定的限制,不同于取消行使排除期,因此未确定的效力状态可能存在很长一段时间,不是由于一定时期的过程,使法律行为有效。黄丽教授认为,不确定的法律行为有以下情况: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律行为,无权代理,双方代理,无权处罚法律行为,必须经政府批准,根据当事人的协议给予当事人解除法律行为效力不稳定的状态。大多数国内大陆学者认为,不确定的法律行为包括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代理行为和处罚行为。[5]197。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的含义,学者之间没有分歧。他们都认为这是一种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取决于第三方的同意;对于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的分类,有不同的看法:如胡长清先生、石启阳先生的两元说、国内大陆学者的三元说、黄丽教授的多元说等。这些理论的差异基于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长于法律适用,短于学术研究。因此,我们可以称之为立法分类。我认为,对于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基于法律政策的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和基于制度依赖的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这种分类是针对学术研究的学术分类。因此,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行为属于基于法律政策的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而无权处分基于制度依赖的法律行为。
关于为什么未确定法律行为的法律属性,就像上面提到的,没有太多的讨论者,只有台湾学者黄丽教授认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果法律行为,使其在不特定的事实中生效,是一种有条件的行为,不同于这里未确定的行为。[4]440和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教授说:根据相关法律行为的规定,一开始是一种未确定的法律行为,如果其有效性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当事人的意思取决于未来的情况,这种法律行为是一种有条件的行为。[6]除了上述两位学者的简短讨论外,没有其他的讨论。鉴于一些国家没有关于未成年人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以及上述少数学者对未确定法律行为和有条件法律行为的下一类法律行为进行了简要讨论。我们将讨论作者的下一类未确定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