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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麦克尼尔与古典契约法的改革和再生

时间:2022-03-21 19:2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关系契约理论的实际应用困境。
正如日本法学家内田贵所说,作为一种新的合同法理论,合同理论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问题是合同法理论作为一种强烈的社会学理论色彩是否可以成为一种有意义的规范理论,即现实合同法的现象也包括合同责任的不断扩大,作为合法化的原则,可以取代以往的理论。
契约理论不等于契约规则:为什么没有一般的关系契约法?
虽然麦考利和吉尔莫等法学家宣判了传统契约法的死刑,但契约理论和契约法并没有完全死亡,而是带来了契约理论的繁荣。因此,契约法学者有机会参与古典契约法的改革和再生契约法和新古典契约法的改革和再生。在大多数契约法学者看来,虽然传统契约法生病了,但并非没有希望。此外,以《统一商法典》和《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为代表的新古典契约法(理论)似乎仍然是美国契约法(理论)的主流。虽然我们也认识到麦克尼尔关系契约理论的重大革命性意义,但契约理论并不等于契约规则。关系契约理论并没有提供一个完美的理论模型和规则体系来完全取代古典契约法。因此,麦克尼尔在与古典契约法和新古典契约法的斗争中并没有赢得务实的声誉。
首先,麦克尼尔并没有创建一个一般的关系合同法。关系合同理论无疑有利于拒绝古典合同法的基本方法和假设。然而,然而,构建一批一般的关系合同法不仅需要拒绝古典合同法的方法和假设。它还需要形成一些基于这种方法的假设的新的法律规则,这些方法和假设的合法性来自伦理、政策和经验。这是一个关系合同理论不涉及或未涉及的领域。在关系合同文献中,不可能找到一个能够通过法律操作来充分区分关系合同和非关系合同的定义。换句话说,以某种方式设计一套特殊和特定的关系合同是不可能的。
当然,我们并不是不承认现实世界中关系契约法的存在。因为我们普遍认识到麦克尼尔对世界上充满关系契约的判断,所以我们认识到世界上必须充满关系契约法。在麦克尼尔看来,关系契约法是如此普遍,以至于关系契约法的例子让人觉得有点傻。只需从就业等合同关系中举出一些例子:工人补偿、众多反歧视法、社会保障税收补贴、ERISA、OSHA等相关工作场所的规定,以及工作和工作时间的立法。所有这些都是关系契约法。此外,这些几乎都是美国就业关系的一部分。在集体谈判的地方,还需要增加NLRA、LMRA和大量关于工会和其他集体谈判的立法。
但不幸的是,这些关系契约法是关于某一特定领域的关系契约法,而不是一般的关系契约法。正如上面所说,麦克尼尔想要发展和构建的关系契约理论无疑是整个契约法领域的一般和一般的关系契约理论,如一望无际的平原。与一般关系契约理论相对应的一般关系契约法显然是一个缺陷。
其次,关系契约法不能完全独立于古典契约法。麦克尼尔关系契约理论和关系契约法的前提是区分个人契约和关系契约。在《新社会契约理论——关于现代契约关系的讨论》中,麦克尼尔定义了个人契约:在合同中,除了简单的商品交换外,双方之间没有关系。这样的定义不仅可以在实践中使用,而且还反映了关系一词的通常含义。所谓的关系契约,不仅涉及合同双方之间的交易,还涉及双方之间的关系。然而,我们会发现,这种个人契约几乎不存在,因为事实上,所有的契约都要么创造了关系,要么反映了关系。个人契约-非关系契约-几乎像独角兽一样虚构。建立一个像栅栏一样简单的商品的契约。销售契约可能会创造类似的商品。消费者合同通常涉及持续的关系,即使这些合同是与巨大的官僚机构达成的。大多数曾经在Macy购物的购物者都会再次来到这里。无论是Macy还是购物者,每一次个人交换都不会被视为孤立的非关系交易。[51]也就是说,几乎所有的合同都是关系合同,没有个人合同和关系合同的完全区别,进一步区分个人合同法(古典合同法)和关系合同法是虚幻的概念,因为没有区别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