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古典契约法的两个根本弱点
时间:2022-03-21 19:25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在一些关系契约文章中,我们看到了学者们对关系契约提出的特殊规则。具体包括:①在关系契约的情况下,会软化或改变古典契约法僵化的要约一承诺模式(format)造成的严格性,以及相应古典合同法对不确定性、同意协议和拒绝诚信谈判协议的规则;②强加关系合同当事人诚信履行广泛义务的规则;③拓宽情况变化(不可能、不切实际、合同失败)类型,为不履行关系合同提供正当理由;④给予关系合同中存在的具体类型的合同条款,如最大努力条款或任意终止合同的单方面权利条款,有意义的规则;⑤在相互努力的意义上处理合伙等关系合同的规则;⑥保持关系合同条款;⑦强加关系合同当事人在情况变化时进行公平价格调整和诚信谈判的义务,以及接受公平价格调整建议的条款;⑧允许法院调整或修改持续的关系合同调整,否则将通过减少对方的收入来分担意外损失。[52]这些法律规则确实具有关系契约理论的特点,对社会现实具有灵活灵活的法律监管作用,但这些法律规则并不完全反对古典契约法。相反,在我看来,它应该是对古典契约法的良好补充。无论是上述要约承诺规则、诚信履行原则、情况变化原则、最大努力条款还是其他法律规则,都是基于古典契约法的基本法律原则和理论,没有古典契约法和理论的支持,都不可能谈论关系契约法的法律规则和理论。关系合同理论和关系合同法都不能完全独立于古典合同法理论。
因此,埃森博格认为,关系契约理论没有做的和不能做的是创建关系契约法。由于作为一门课程的契约和关系契约之间没有重要的区别,无论他们应该是什么,关系契约都必须按照契约法的一般原则进行规范。关系契约不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契约,因为所有或几乎所有的契约都是相关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不应该有关系契约法。
那么,关系契约理论能否重塑古典或传统契约理论的核心——关于契约建立和履行的传统规则和原则的学说结构?麦克尼尔的核心主张之一是中间契约规范——一般、关系和个人——与那些更不具体但更熟悉的概念相比,如诚信、公平和实质性的明显不公平,提供了更有效的社会和法律分析契约关系的工具。虽然这可能是真的,我曾经对此表示乐观,但现在我相信关系规范不会取代那些最近更熟悉的理论,更不用说不确定性(indefiniteness)、条件或口头证据规则等更基本的理论了。[54]简而言之,无论人们喜欢或不喜欢某种特定的关系契约法,都不能忽视该法调整范围内的契约法的存在。但不能忽视条件或口头证据规则。事实上,合同关系中的个人组成部分倾向于确保其(关系合同)将由个人合同法调整。然而,这种观察确实意味着个人合同法不能成为所有可以适用于关系合同的法律。这种观察并不意味着可以应用的关系合同法必须始终密切遵循交换关系的行为和规范。[55]免费论文下载中心ht://。。hi138。hi1w合同法再次成为p的开始,关系合同法的起点或目的可能不是创建关系合同法的规范。例如,麦克尼尔和另一位合同法学家巴奈特一致认为,理论的作用不是确定法律规则,而是确定法律规则。这样,法律理论就提供了一系列原则——麦克尼尔经常称这些原则为规范(norms),有时也称为规范原则(normativeprinciples)——这些原则可以用来批判理论,即使一套具体的理论不能逻辑地从这些原则中推导出来。规范,他认为提供了检验具体法律规则的原则。通常,最常见的是一套理论与这些规范不一致或一致。[56]正如麦克尼尔所解释的,合同交换的规范原则是的,我相信它作为框架(framing)更具体的法律原则基础起到了作用..,它们可以作为测试那些更准确的规则在完成其潜在目的中的试金石。[57]创造一个完整的契约法。
简言之,正如埃森博格教授所说,关系契约理论让我们明白了古典契约法的两个根本弱点——其静态特征和有缺陷的潜在经验前提,即大多数契约都是个性化的;关系契约理论还详细阐述了缔约经济学和社会学;最后,关系契约理论在特许经营协议和最大努力条款方面做出了独特贡献。可以看出,关系契约的理论和现实贡献是无与伦比的。由于这些贡献,关系契约理论已成为现代契约法形成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关系契约理论不能做或不能做的是创建关系契约法。由于作为一类契约和关系契约之间没有显著差异,无论这些原则是什么,关系契约都必须受到契约法的一般原则的规范。当然,某些类型的契约带来了特殊类型的问题。然而,这些问题不是由这些契约的关系特征引起的,而是更具体的。长期合同,规范亲密关系的合同,特别互动,特别不具体的合同,以及其他类型的合同,每个合同都会因其特殊的特点而带来特殊的问题。即使在这些情况下,大多数合同法也应该能够通过形成适用于所有合同的原则而不是回应特定案例中的意图来解决这些问题。但这种关系合同并不是合同的特殊类别,因为所有或几乎所有的合同都是相关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没有,也不应该有一个关系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