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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新古典合同法的范围有哪些?

时间:2022-03-21 19:26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关系合同范围过宽的问题:未能明确区分法律上是否可以强制执行的合同。
关系契约与古典和新古典契约法中的契约有一定的区别。第一个区别是,麦克尼尔关系契约理论中涉及的契约和契约法的范围比大多数学者眼中的契约和契约法要宽泛得多。麦克尼尔的关系契约理论包括所有的交换,因为他认为交换几乎发生在任何地方,他的理论实际上已经成为社会秩序的一般原则。[28]
首先,从关系合同的范围来看,与新古典合同法相比,关系合同自动大大拓宽了合同法的范围,也大大破坏了合同法的范围。麦克尼尔从合同的初始根源开始,这使他对合同和交换有了广泛的定义:合同包括所有人类的行动,其中经济交换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交换不限于确定的可转换为金钱的交换,还包括其他互动行为,其中互互利是主导地位的组成部分。因此,关系合同的范围非常广泛,在某些方面甚至比古典合同法更广泛。它将新古典合同法发展中的一些主题带回合同法领域,劳动关系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通过潜在地将侵权法和财产法定义为合同的范围,它进一步破坏了经济学说的边界。此外,它还将这些方面从新古典合同法的发展中分离出来的主题带回了合同法领域,劳动关系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但它并没有将侵权法和财产法定义为合同关系的边界。因此,关系合同希望在同一理论下调整所有非常广泛的交易。[29]规范社会秩序的一般原则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麦克尼尔的关系合同理论包括范围太广的特点也体现在:因为麦克尼尔认为不可能区分法律上可执行的交换和不可执行的交换(或者更准确地说,不愿意区分两者),这使他倾向于关注所有交换的共同特征和功能。
虽然他明确拒绝将受法律约束的同意(consent-to-belelgaly-bound)作为强制执行合同的标准,但麦克尼尔坚决拒绝提出自己的原则或至少可识别的区别,以扩大我们合同概念的另一个有益努力,在值得法律保护的麦克尼尔式合同交换和不值得法律保护的交换之间。然而,这是合同理论试图提出的独特问题之一,从而与交换的一般社会理论形成对比。虽然麦克尼尔明确将法律强制执行视为强化(reinforcing)合同交换,但他几乎没有解释这种强化何时是否合适。就这样,从法律理论的目的来看,他的合同概念太宽泛了。一条规定,以明确的协议快进(sharpin),以明确的方式区分快出的社会是站不住脚的。
当然,有些人可能会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传统契约法中可以强制执行的合同仅限于已经达成法律约束同意协议的原则(巴奈特坚决支持合同执行的同意原则),这只是一个原则,原则在适用性和解释性上将存在模糊性和困难。因此,与所有原则、概念或区别一样,包括麦克尼尔为其目的使用的原则、概念或区别,其应用并非困难。然而,即使这一原则或任何其他法律原则只提供不足(imperfect)信息,也总比没有任何指导(isperferabletonguidancewhatsoever)——特别是当这一原则体现在更具体的规则中时,这些规则更容易适用。[32]也就是说,虽然根据同意理论建立的合同执行标准太原则化,难以应用,但总是比麦克尼尔理论更现实,因为麦克尼尔不想区分法律强制性交易和非强制性交易,这使得那些打算遵循麦克尼尔关系合同理论的人在实际应用领域变得不知所措。
麦克尼尔的分类工具(classificatoryaparatus)有时以惊人的方式以原则上区分强制交换和非强制交换的无能。例如,在麦克尼尔的一篇文章中,他列出了许多交换的例子,包括以下例子。
A.在一个有多个卖家的市场上,500吨煤是从陌生人那里现场购买的。卖方的代理人通过卡车将煤送到冶炼厂的医院,货款将在每批煤运到时支付。
B.和例A一样,不同的是冶炼厂经常从卖家那里买煤,卖家在付款期内给了它30天的信用,可以接受合理的时间拖延。
麦克尼尔随后指出,例如,如果冶炼厂未能支付货款,那么B中信用的延长使卖方有权通过法律程序收回债务。为什么一个法律权力可以从这种交换中产生,而这种交换几乎从未被清楚地解释过,与任何其他麦克尼尔式的合同交换相反。在同一篇文章的背后,麦克尼尔也发表了一份没有解释的声明:赊销煤产生的单方面权力……这似乎非常具体和清楚,即强制执行合同债务的权利。我们没有被告知为什么这些交易可以在法律上执行,更不用说理解法律上可以执行的交易和不可执行的交易之间的区别标准是什么了。
在巴奈特教授看来,麦克尼尔不愿意指出法律强制执行何时会从交换活动中产生,对这个问题相当反感,可能是因为他不喜欢私人和公共权力之间的任何区别。比如在西北大学举行的一次关于Texaco、Inc.v.short案[36]的教师研讨会上,麦克尼尔批评了Richardepstein倾向于国家权力,具体来说就是印第安纳的权力和Texaco的权力。麦克尼尔强烈认为两种权力都是利维坦式的(Leviathan,即公共权力)。印第安纳州一方有实证法,1981年年年收入55亿美元...Texaco公司有财产法授予的权力,1981年年毛收入也是印第安纳州的570亿美元。可以看出,麦克尼尔非常反对在公共权力和私有权力之间做出明确的界限,这当然符合他超越实证法的法律社会学进步,但这无疑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合同理论的困境。
简而言之,正是因为麦克尼尔没有足够的兴趣区分法律上可执行的义务和不可执行的义务,所以法律上可执行和不可执行的区别当然不会在他的契约的社会理论中发挥任何作用。因此,他的方法几乎没有明确的指南来区分法律上可执行的契约和不可执行的契约。因此,麦克尼尔关系契约理论中的关系契约是社会上的契约和社会上的强制执行(socialy-enforced),而不是法律中的契约(contract-in-law)和法律强制执行的契约,其范围远大于我们通常所谓的契约内涵和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