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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法律研究中系统理论的精神

时间:2022-03-21 19:3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值得注意的是,麦克尼尔并不满足于只揭示隐藏在交换背后的各种社会关系,而是试图将被古典契约概念所掩盖的社会关系带入法律的大堂。麦克尼尔将他的契约概念与基于古典契约理论的传统法律契约概念进行了比较,认为传统法律契约概念不反映社会事实,排除了一些特定的关系,并进一步认为真正的法律只是契约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因此,麦克尼尔关于契约的法律并不局限于作为真实法的契约法,而是从更广泛的角度理解为对契约现象的现实规律或规律规范(称为契约规范)。这样,麦克尼尔将契约规范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契约的内部规范,另一个是契约的外部规范。后者是社会对契约的措施,有各种形式,代表了契约实践中的契约法;前者是契约实践中产生的规范;因此,当发生合同纠纷时,裁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不再仅是当事人的意义和现实法,而是在合同背后的社会关系和社区规范中寻求依据。[7]内部规范和外部规范的划分很重要,因为这种划分以最明确的态度解释了麦克尼尔关系合同理论的社会性和开放性。此外,只有考虑到非法社会制裁的存在,我们才能真正理解麦克尼尔所谓的关系合同的功能。
此外,关系本身现在已经成为整个法律体系的背景。关系契约理论以各种社会和人际关系为契约研究的切入点,正如麦克尼尔所说,因为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需要以复杂的方式实现合作,所以建立行政法和行政法的目的不是简单地处理社会和经济问题。此外,与传统的实证法律体系不同,关系主义法律体系已经超越了对国家法、国家司法体系和诉讼程序模式的研究,并将重点转移到社会范围内的法律现象。麦克尼尔引用了大量不同于普通法律事务解决方案的实际方法,以模糊的概念重新定义法律和非法,基于社会标准,讨论法律本身,从法律、法律纠纷解决追求类似生态和谐的法律动态运作,实际上表明了其对法律的社会学立场。不再遵守僵化的国家和法律的伴随和随后的社会结构的静止性,而是提倡社会实践,法律甚至契约实际上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最终创造了社会本身,这是法律研究中系统理论的精神。
因此,如果只把麦克尼尔的关系契约理论作为提供不同契约法源的理论[9],它可能会掩盖其背后的理论渊源。麦克尼尔理论最发人深省的是,它强调契约中的相互性和团结,认为完全孤立、追求功利主义最大化的个人之间的契约不是契约而是战争,因此个人选择与公众选择之间存在相互参与。这实际上是共同体主义思想的体现。当时,美国存在着极端个人主义和自治共同体相互依赖的社会现实。因此,《新社会契约理论——现代契约关系讨论》一书不仅是对古典契约法领域的影响,也是对美国整体社会现实问题的回应。[10]也就是说,关系契约理论不仅是理论秀,而且有效地改革和超越了古典和新古典契约理论,创造了契约社会化的新方向,克服了古典和新古典契约理论的缺点,统一了新旧合同法理论,影响了契约法制度的重建和司法实践,创造了新的契约法模式和阶段,这是麦克尼尔关系契约理论最基本的价值和贡献。
简言之,麦克尼尔在麦考利和吉尔莫宣布古典契约法理论的死刑后,开始寻找契约法理论再生的出路。最后,麦克尼尔将其定位为关系的后门(季伟东语)。在麦克尼尔看来,不仅他所谓的契约没有死,而且他还说,在现代技术世界中,特别是在基于契约的世界里,专业化和交流随处可见,日常计划是当然的前提。行使选择,无论是最直接受影响的人还是其他人,都植根于我们的社会背景。权利和行使也随处可见。合同不仅没有死亡,而且覆盖了整个世界。如果这是一个悲观的人,也许合同就像一种传染病。麦克尼尔在社会关系背景下理解的合同法理论仍然充满活力。
在这方面,麦克尼尔通过实例加强了他的说服力,证明了关系合同在社会现实中的大量和普遍存在。冶炼厂与煤矿签订了这样的(关系)合同。合同规定,冶炼厂在一年内购买所需的所有煤炭;具体价格根据伸缩条款(escalatorclause)每季度进行调整。伸缩条款是根据指定的市场确定的。除伸缩条款外,还有一项规定:如果一方对价格不满意,双方同意协商确定新价格,交给X作为仲裁员确定公平合理的价格。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0年,而不是1年。该合同要求煤矿定期向冶炼厂提供大量的成本信息。允许冶炼厂专家监督煤炭采购活动。在购买新设备、改进管理方法等方面,也可以接受冶炼厂和冶炼厂的建议。冶炼厂作为交易的一部分,为煤矿提供了5年的贷款,以支付煤矿应承担的部分建设输送带的成本。此外,为了满足其他贷款人的要求,为煤矿借用的20年抵押贷款提供一半的担保,以建设输送带;冶炼厂为煤矿支付20%的股份,而不是贷款;冶炼厂被保证在煤矿董事会有两个席位。通过这种关系合同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到,现代关系合同与传统的古典合同有根本的区别,注重合同条款的确定性和纯内容。合同关系的复杂性也影响了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联和责任关系,代表了对不同合同理论和制度的需求。
麦克尼尔的关系合同理论出现后,人们越来越关注它。当然,作为一种新的合同理论模式,试图超越和取代古典和新的古典合同理论,在吸引人们关注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人们的批评和批评。更具代表性的声音主要如下。Hughcollins认为,个人一关系合同作为合同行为的分析工具被证明是无益的。[14]波斯纳认为:麦克尼尔的合同理论没有实质性内容。麦克兰认为,关系合同理论没有完成,不能完成的是创建关系合同法。因为作为一门课程,合同和关系合同之间没有重要的区别,关系合同必须受到合同法的一般原则的规范,无论它们应该是什么……关系合同不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法,因为几乎所有的合同法都不是。虽然这些批评的起点和视角不同,但这并非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它们揭示了新的契约理论模型,如契约理论,仍然存在这样的缺点和困难,值得进一步研究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