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如何才能在诉讼活动中以事实为基础?
时间:2022-03-26 23:27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也是诉讼诉讼事务中最实际的问题。如果证据的使用存在错误,则不可能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决。我们如何才能在诉讼活动中以事实为基础?证据保存直接关系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因此,无论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只有保存证据才能使所有案件真实。因此,证据保全和公证尤为重要,使证据更有说服力。
《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二条: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提取、存储、固定、描述或者证明申请人证据收集行为的真实性的活动。可以看出,保全证据的公证与法院的保全证据不同。公证活动属于非诉讼性质,公证处只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启动公证程序。法院可以根据其权力采取主动保全措施。目前,在强势权力主义的领导下,强调法院主要按权力行使公共权力,因此证据保全公证充其量只是辅助的。由于公证没有强制执行保全措施,如查封等。但是,作为一名公证人,我个人认为,如果民事权利基础主义在立法的,那么证据保全公证可以作为保全制度的首选。保全证据公证成为该制度的首选原因是:首先,公证属于非诉讼活动,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更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需要;其次,从社会成本的角度来看,公证保全比其他制度更可行,成本更低;第三,在接近客观事实的可能性方面,公证保全最接近事实,有些甚至在事件发生时,更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第四,公证干预证据保全,从立场上,更容易保持独立、客观,与法官相比,公证人干扰的其他因素较少,更有利于实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目前,我国司法审判制度正在进行改革,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实现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统一,基于这一观点,适当扩大公证干预的范围尤为重要。如何扩大公证范围?
1、我个人认为,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应该纠正为诉讼之外。诉讼之外不仅包括诉讼前,而且不限于诉讼前。非诉讼领域是诉讼之外的开放空间,可以完全成为保全证据公证发展的领域。
第二,目前,保存证据的公证和证据收集有时是被动的,通常是由于特定案件的需要。其缺点是双方在收集证据时存在争议,证据收集更加困难,在诉讼过程中获得的证据也将面临更大的问题。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公证人可以改变他们的想法,积极倡导当事人进行预防性保全证据公证。预防性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在产生或拥有知识产权、技术秘密或其他信息且未被他人侵权时,提前进行的保全证据公证。在司法实践中,公证机构可以倡导当事人在以下领域尝试预防性保全证据公证:一是定期备份和保存部分网络、电信、金融证券、贸易公司的电子数据信息等重要数据;二是定期登记和保存商标等知识产权内容;第三,保存一些重要的商务谈判电子邮件信息;第四,通过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机构的合作,为部分大公司提供全面的保全证据解决方案,建立定期的保全证据公证制度,控制和减少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使公证机构在商业社会风险管理中发挥更大的影响,形成长期机制。
证据保全公证最清楚地反映了公证的特点——及时、准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目的。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有效地为当事人固定证据,防止证据损坏、损失、纠纷,减少诉讼。经法律程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证明力高于其他一般证据,优先考虑人民法院。证据保全公证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
因此,在完善当前证据保全公证问题的同时,应及时、充分、有效地收集和固定证据,倡导当事人进行预防性保全证据公证,不仅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大力提高公证机构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