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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于过失抵抗

时间:2022-03-30 23:0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中国法律不承认近亲属固有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按照法律顺序行使(符合法律继承顺序),隐约表明权利不是其固有的,而是继承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严重受伤的情况下,近亲属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第八条)。因此,即使近亲属的恐吓损害构成了精神疾病,也很难得到赔偿,更不用说纯粹的精神损害了,不构成健康损害了。但第二条还规定,侵犯监护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严重损害亲子关系或近亲属之间的亲属关系,监护人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其最终基础当然是身份权。但是,当受害者受到严重伤害或死亡时,近亲属不能要求赔偿他们自己的精神损害赔偿合理性是什么?因此,笔者认为,在受害人死亡或重伤的情况下,近亲有权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
二是近亲属的恐吓损害是否适用于过失相抵制度?
在林玉暖案中,法院认为,由于原告年纪大了,生病了,目睹了儿子的血流晕倒。儿子受伤是外部原因,主要原因是原告自己生病了。因此,被告张建宝应承担原告损失20%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法院适用过失抵抗制度。问题是,过失抵抗是否可以适用于原告特殊体质或疾病造成的损害?如果死者或重伤患者有过失,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适用过失抵抗?
奥地利法院认为,如果第三人害怕损害并构成精神疾病,则是直接损害。因此,不考虑受害人在第一次损害中的过错。[48]但如果死者有过错,其近亲的精神损害赔偿应与过错相抵。[49]瑞士法的结论也是如此。[50]
在林玉暖案中,由于原告的健康损害是直接损害,是否适用过失抵抗制度取决于原告是否有损害的发生。确定原告因疾病而对损害的过失似乎与原因不一致,最多只能说原告的疾病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但本案适用过错原则,将过错责任纳入原因力,其适当性存在疑问。当然,如果原告认为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于过失抵抗。
近亲属的司法认定和身份侵权。
奥地利和瑞士都将第三人恐吓损害的赔偿主体限制为近亲,但在侵权损害赔偿中,两国都没有界定近亲的范围,而是由理论和判决决定。
判断近亲最简单、最统一的标准是核心家庭成员,即配偶和子女。这是基于共同社会生活和普遍人性的法律推定,即亲密关系取决于血亲和婚姻。例如,血液必须伴随着密切的感情。血液越近,感情就越深。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同一身份的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情感浓度可能完全不同,近亲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是与受害者的情感联系(而不仅仅是法律),因此近亲的识别可以同时适用两个标准。
一是核心家庭标准,即推定当事人在亲属死亡或严重受伤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精神损害,无需审查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情绪状况。即使他们是陌生人,甚至从未见过面,他们也可以因法律推定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奥地利法院认为,父子关系的父子是近亲;父亲死后出生的婴儿也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如果父亲不死,未来完全有可能发展亲密的父子关系。
第二,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情感标准,即在案件中,原告与当事人之间的情感浓度是否与核心家庭成员相当。奥地利和瑞士同时采用了这两个标准。奥地利近亲的确定基于事实上的生活关系、习俗、一般的社会概念和医疗标准。[51]总体而言,奥地利实践中近亲的确定是灵活的。当然,配偶、父母和孩子(包括成年子女)是近亲。其他亲戚是否是近亲取决于案件判断。核心标准是密切的情感共同体。[52]与奥地利一样,瑞士确定近亲的核心要素也是关系的密切性。在比较方面,人们普遍认为法国近亲的概念太宽,瑞士的概念太窄,即只包括配偶、父母(包括养父母和孩子)和孩子,但瑞士现在放弃了简单的形式标准,而不仅仅是生物标准[53][54]事实上,欧洲国家在确定近亲时并不强调正式的家庭关系,而是更强调是否住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