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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时间:2022-04-14 23:06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劳动争议调解法的优势。
(1)扩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2)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3)解雇、辞职、辞职;(4)工作时间、休息、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5)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补偿;(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增加了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就业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也意味着围绕什么是就业会有很多争议,派遣就业、学生兼职、个人代理、岗位外包、特殊劳动关系等可能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举证责任倒置增加。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的,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自己的主张的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核实属实的,仲裁庭应当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不能提供用人单位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考虑到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通常在掌握证据方面具有优势,本规定将完全解决用人单位不提供工资记录、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证据的问题,照顾劳动者举证责任将有效遏制非法用人单位的恶意规避。
(3)支付令可申请特殊调解协议。
第十六条规定,因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而达成调解协议的,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本条规定,与劳动者生存需要密切相关的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经济补偿或补偿调解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许多争议案件长期拖延,劳动者一方面迫切需要钱,另一方面,本条有效缓解了冲突,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支付令,无需仲裁中间环节,降低维权成本。
(4)仲裁管辖采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该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注册和劳动合同履行,特别是部分集团公司在分公司、子公司员工,如果安排在用人单位注册仲裁诉讼将大大增加劳动成本(差旅、餐饮、住宿等),本条规定建立了劳动合同履行优先管辖原则,劳动者可以维护当地权益。
(5)延长劳动争议仲裁期限。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60天。在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失败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仲裁申请超过60天。本文将在原60天的基础上增加到1年,这将为劳动者带来更多的运营空间,劳动报酬纠纷可延长至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这也是对劳动者生存权的立法关怀。
(六)无需担保先行执行案件。
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的案件,裁定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工人申请先执行的,不能提供担保。
本条是先执行条件的规定,在一般民事诉讼过程中,申请先执行提供担保,本条直接涉及追索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当事人可以在不提供担保的前提下申请先执行,依靠报酬、经济补偿生存是一个很大的福音。
(7)缩短劳动争议仲裁审判期限。
根据现行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案件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30天。为提高效率,本文缩短了仲裁审判期限,规定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过15天。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工人维护权益的时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