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主要措施
时间:2022-04-14 23:09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中的不足。
(1)调解仍未发挥实质性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完善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了以调解为重点的原则,加强了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但其实质性作用尚未发挥。首先,它缺乏法律强制执行,只规定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此外,仲裁不收费,仲裁处理时限也缩短,人们更愿意选择仲裁而放弃调解,导致调解组织名存实亡,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作者认为,法律应赋予调解协议的准确效力,而不仅仅是对双方的约束力,而不是具体的约束力。只有赋予与合同效力相似的具体约束力,才能使调解发挥真正的作用。
(2)一裁终局的范围仍然很小。
一裁终局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主要措施,旨在加强仲裁程序,明确部分争议事实,目标金额小,法律规定快速处理,但本质上仍未改变原一裁两审制度。此外,由于仲裁机构没有权利实施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雇主有足够的时间隐藏和转移财产,因此仲裁裁决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作者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救济方式。强制仲裁的规定并没有反映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主体意识自治要求,也没有反映仲裁应有的自愿原则,本质上是公共权利干预了私有权利。或裁或审判,各自终局的处理模式应该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良好发展趋势。7它反映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降低了当事人权利的选择。而或裁判或审判,各自终局的处理模式应该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更好的发展趋势。7它反映了尊重当事人权的程序选择权。当事人无论选择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劳动争议,都可以减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因劳动争议急剧增加而造成的业务压力。同时,各自的终局也增强了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责任感,提高了他们的热情,促进了他们对商业知识的学习,从而提高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果和质量。
(3)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效力不高。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年平均增长率一直居高不下。2005年劳动争议案件增长率为20.5%。2009年上半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井喷。但不足之处在于,劳动仲裁机构设置的数量和人员编制没有相应增加。如果劳动争议仲裁的质量不能在短期内尽快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将得到当事人的认可,认可的比例将大幅下降。人数少,案件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期限从原来的60天缩短到现在的45天,最长的60天。由于案件处理数量增加,仲裁员的工作压力增加,调解难度也增加。与去年同期相比,案件裁决的比例显著增加,部分案件的处理期限将超过60天。虽然当事人可以对超过处理期限的案件提起诉讼,但他们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并表示他们将对劳动争议处理期限不满意。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自然会将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办案效率的不满转移到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作效率和作风的不满,甚至不断投诉上诉,对劳动保障部门的整体形象和整体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4)法院没有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
200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7万起,同比增长30%。在一些地区,广东、江苏和浙江的同比增长分别达到41.63%、50.32%和159.61%。8劳动争议案件已成为我国民事案件中增长最快、涉及面最广、影响力最大、社会关注度最大的案件类型。在数量急剧增加的同时,劳动争议案件也呈现出内容复杂化和诉讼群体化的趋势。然而,到目前为止,法院还没有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官隶属于民事审判庭,这些法官是临时调动而不是固定的。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专业人才,如何保证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迫切需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