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日耳曼法以财产为中心
时间:2022-05-18 22:0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日耳曼法占有制度的类型。
基于上述日耳曼人生产生活方式形成的财产关系的特点,他们形成了相对独特的占有观念——占有与本权密不可分。占有是在其背后设置本权,显示本权的占有,而不是独立于本权的占有。因此,日耳曼法的占有是主导占有。如果人们被迫接受多重所有权的法律制度,这可能主要是一个国家立法者政策选择的问题,然后是选择哪种理论来解释它。例如,中国在国有企业所有权问题上从国家所有权到股权的变化,是理论上采用双重所有权或一物一权的原则。因此,选择法律制度的前提是看其立足点是什么。罗马法以人为本,所有权利归因于人;日耳曼法以财产为中心,所有权利归因于财产管理人:
概念占有(概念占有(概念占有)和事实占有。概念占有是指对事物没有实际控制,对事物没有实际控制的占有。事实占有是对事物的事实控制的占有。一般来说,占有伴随着对事物的事实控制,但在下列情况下,即使没有这种控制,也被认为是控制的,这被称为概念占有——即:在非法占有侵权的情况下,被侵权人与侵权人的关系;继承开始时,虽然继承人没有实际取得继承财产的占有,但暂时称为继承人,与继承财产的其他现有占有人的关系;判决确定土地所有权时,胜诉人在判决后与败诉人的关系;通过要式协议(Auflassung)进行不动产转让的受让人。【39】普通法上的拟制占有(Constructiveseisin)和实际占有(Actualseisin)分别由这两种占有发展而来。
重叠占有。重叠占有是中世纪日耳曼封建土地政权的反映,也是从封建王权到贵族各阶层组织在物权法上的反映。根据其在土地上的不同权利,分为所有权占有(所有权);封地占有(所有权);利益租赁占有(所有权);质量占有(所有权)和其他类别。在重叠占有中,现代法中存在与物权相对应的财产占有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