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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律中的占有的构成要素
时间:2022-05-18 22:0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罗马法具有制度特征。
占有与本权的关系。现代物权制度以财产所有权为重点,在现实生活中,财产利用与所有权的不一致随处可见。这种占有与所有权的不一致往往会发生利益冲突。罗马法占有与本权分离的占有制度,为现代民法解决现实持有与法律所有权不一致造成的冲突提供了理论基石。罗马法占有与本权分离的观点,为现代法以占有为中心,以准占有和权利占有为其他形式,建立了与物权制度并列的占有制度,以占有制度为类似物权,为物权法提供了坚实的支持。其结果不仅使物权制度严格合理化,而且通过占有制度等有效工具,可以完善物权法的调整功能。正是在占有与本权分离的前提下,才能实现财产所有权和财产保护制度的积极使用。这给了人类更广阔的财产利用空间,激活了权利救济机制。
占有是一个法律事实。古罗马法学家一致认为,占有是事实而不是权利,但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这一理论使占有成为权利义务的基础之一,实现了事实与权利之间的转变,并沟通了占有与权利之间的关系:使其具有表彰权利、加强权利、转化为权利的功能。占有是一种法律事实的观点。从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阐明了占有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为保护占有提供了理论依据。但与此同时,它也导致了两个后果:一是占有制度成为所有权的附属品,没有完全脱离所有权;二是占有制度成为保护财产制度的补充,成为调整财产关系的工具。
占有的构成要素。罗马法理论认为,占有包括两个要素:一是控制事物;第二,以占有为自己的意图。前者是占有的物质要素,称为占有体素;后者是占有的精神要素,称为占有心素。[41]萨维尼和耶林进一步发展了占有的构成要素,形成了著名的占有构成主观理论和客观理论,成为后世国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占有保护范围的理论依据。罗马法,法国法律中的占有必须以占有为自己的意思为要素,因此占有可以成为所有权获得和存在的一种方式。根据德国和瑞士的立法,直接占有不需要自己的意思,间接占有不需要实际占有的事实,扩大了占有的主体范围。根据日本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它在占有的概念上采取了折衷的立场:一方面,它保持了罗马法的传统,并坚持了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统一性。另一方面,它扩大了占有的概念与德国的概念
占有中的诚信概念。罗马法将诚信概念引入调整财产关系,使其成为保护占有利益的基础:如果占有人善意,其占有利益状态受法律保护,即使占有人善意,占有恶意,在一定条件下仍受法律保护。罗马法占有制度中的诚信概念体现在两种情况下:一是善意占有利益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二是根据公共政策的需要,善意占有持续一定时间的所有权。占有作为事实,善意作为主观要素,共同成为调整财产关系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