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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日耳曼法中占有与所有权密不可分的概念

时间:2022-05-18 22:0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日耳曼法的制度特征。
占有与所有权并行。日耳曼法中占有与所有权密不可分的概念使得占有与所有权之间的界限难以划定。当人与财产之间有Gewere的形状时,说占有就是占有,说所有权就是所有权。这使得在普通法中,占有作为财产法的独立分支存在和发展,其意义和价值甚至高于所有权。正如一位英国学者所指出的,原告不需要强调所有权,尽管他通常必须提供证明所有权的事实来支持他的要求,但任何占有本身都足以对抗非法占有者。[42]
财产关系以利用为核心。欧洲中世纪的土地、王权、交易和其他制度形成了日耳曼人独特的财产概念:所有权利都归因于财产,而人们只是作为财产经理行为。这使得人们的经济关系以利用为核心,实施了每个人都只能要求归还他人和手保护的原则,限制了所有者的追求效果。后代动产产权的宣传和可信度就是从这个开始的。[43]在房地产方面,以利益为目的形成了多重占有,成为大陆法律国家占有分类的基础。英美法系Actualseisin(事实或实际占有),Constructiseisin(拟占有),Covenantofseisin(占有担保协议),Equitableseisin(衡平占有),Liveryofseisin(转让自由保有地),Quasisin(准占有),Seisinded(自由保有房地产的事实占有),Seisinfact(实际占有),Seisinlaw[44]是由多重占有发展而来的。
物品的转让以Gewere的形式作为宣传方式。在日耳曼法中,一项权利是物权还是占有取决于Gewere的外观。如果占有的形状发生变化,财产关系就会发生变化。Gewere的形状已成为一种宣传方式,以享有转让的权利。如果以法定的宣传形式进行交易,将产生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甚至阻碍所有者对事物的追求效力,这是古代日耳曼法的宣传信誉。现代民法中的善意获取制度是利用日耳曼法的特点。因为这个制度不仅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房地产[45],甚至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适用[46]。
现代民法将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47]。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无权,误信有合法权利和毫无疑问的原因,如买方信任卖方拥有所有权,在二手市场购买类似商品;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无权,或怀疑权利状态,如买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不知道真相的人购买和占有。由于占有人占有的心态不同,其占有状态的法律效力不同:如回复请求权人的行使、归还占有时的成果和损害赔偿的所有权等。;甚至产生所有权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占有人在善意状态下利用占有,其占有利益的保护是法律对善意的保护。但是,以维护善意占有人在占有物上建立的法律关系为目的,赋予占有人权利取得法律效力的制度,理解为善意保护的观点过于肤浅。原因是善意在占有制度的发展中发生了变化。因此,善意占有制度中有两种情况:一是善意占有人利用占有状态时,保护占有利益是对善意的保护;一是善意占有人在物质上建立各种法律关系时,法律保护的不是善意,而是其他利益。占有,善意只是制度平衡中的一个重量。
回顾过去,我们可以发现罗马法、日耳曼法的混合体,现代民法占有制度,其制度形成于特定的社会背景下。罗马法在占有与所有权关系的基础上,将占有作为财产法的补充和和谐制度,从占有构成开始,引入占有制度的道德因素,通过占有保护的多变性,即满足公共政策和稳定社会制度的需要,反映了罗马法追求诚信、善意的终极文化感受。日耳曼法在特殊生活背景下形成的占有制度特征,以占有理念为核心,由此形成的占有类型和财产交易模式仍然是现代民法交易制度的核心。申言之,《中国物权法》关于占有类型和保护方法的规定,包括日耳曼法概念占有和事实占有的应用;罗马法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体现;它不仅整合了以物质利用为核心价值的经济追求;它还利用罗马法的诚信体系,更完善地包装了日耳曼法的手护手原则,成为现代民法交易体系的有益补充,更好地实现了法律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