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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法国侵权法最显著的特征

时间:2022-05-18 22:08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法国传统的危险责任形式。
《法国民法典》以简洁著称,其侵权行为法领域包括第1382-1386条,其中4条很短,自1804年以来一直没有。[1]仍然是法国侵权责任的普通法(droitcomun),也是实质性规范法国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
传统上,法国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体现在《法国民法典》第1382-1383条。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因过错造成的,应当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第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还对其懈怠或疏忽造成的损害负责。
然而,这一原则并没有排除危险责任的存在。在法国,类似德国危险责任的概念是无过错责任(liabilitywithoutfault,responsabilitesansfaute)或法定责任(liabilitybilitybilitirtueoflaw,responsabilitedeplite)。
在《法国民法典》中,这种责任形式首先体现在第1385条规定的动物所有者或用户的责任上:动物所有者或牲畜使用者在使用时间内对动物或牲畜造成的损害,无论动物或牲畜在其控制下,还是损失或逃跑,都应承担赔偿责任。第1386条规定了建筑物所有者的责任:建筑物所有者对建筑物因维护不建筑物缺陷造成的损坏负责。两者可以说是一种经典的危险责任类型,本质上属于无过错责任。[4]但仅此两者都不足以应对现代工业社会带来的危险。因此,寻求更合适的法律基础已成为法院面临的任务。
《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第1款的规定正好提供了这样一个责任转变的实际法律依据。[5]这一规定实际上包括三种责任类型:自己的行为责任、对他人行为的责任和事物的管理者负责。[6]其内容为:任何人不仅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而且对其负责人的行为或其照顾造成的损害负责。
本规定有两个特点:一是损害的原因,无论是自己的行为、他人的行为还是涉及特定的事物,因此,这种责任类型的划分方法相当完整,几乎可以涵盖不同时代的各种可能的侵权行为,没有必要创造新的责任类型;其次,它只是一个抽象的原则宣传或政策指导,文本中的抽象概述,缺乏明确的组成要素,这一特点,使法国理论或实践有相当大的空间来解释和应用各种新兴的侵权责任,可以注入新的内容,给予新的外观,灵活地解决各种困难的问题。[7]在历史上,第1384条第1款被认为没有独立的规范功能,只是提醒人们,错误不仅可以来自他们自己的行为,而且可以来自不防止他人造成伤害。[8]特别是在后半段,法院简直把它视为处理未成年人、员工、动物或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损害责任的特殊规定;[9]本段第二项选择仅确认,开启第1385条(动物所有者或用户的责任)和第1386条(建筑所有者的责任)规定的内容。[10]但后来,流行观点认为,第1384条第1款明确认可责任可以根据过错以外的基础进行合法化。[11]法国法院通过对这一规定后半段近乎曲解的最大胆解释,确立了一项新原则:如果甲照管或控制的物体造成B的损失,则无过错或责任,[12]即所谓物体的管理者责任(Guardinhaftung)或无生命物责任这一责任已成为法院发展危险责任的基本规范,也成为法国侵权法最显著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