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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吗?
时间:2022-07-01 22:48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学术界对专利申请权的资本能力存在很大争议。肯定论者认为,专利申请权具有确定性、价值物的现有性、价值评估的可能性和独立转让的可能性,符合现有出资的要求,应当承认其资本能力[1]。否定论者认为,专利申请权只是专利申请人申请授予专利权的主观愿望,不确定是否授权;专利申请权不能阻止他人开发或使用类似发明的权利,不是排他性的;专利申请权只是授权前的期望权,没有现有价值,不能作为投资[2]。本文认为,要确定专利申请权是否具有资本能力,首先要在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下洞察专利申请权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然后用公司法的规则来审视其资本化的可能性。
专利申请权的起源
中国的专利制度可以追溯到1950年。当时,中央人民政府政府发布了《保护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建立了专利制度的雏形。然而,直到1984年专利法诞生,专利申请权的概念才首次引入。本法第十条规定:“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公告后生效。”此后,《专利法》经过两次修正,这一概念沿用至今。
时任专利局长黄坤益在1984年《专利法》立法草案中表示,中国希望尽快公布专利法,以便尽快公布专利法“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发明成果的推广,方便从国外引进新技术,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专利法的核心是专利权。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排他性的,即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他人不得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因为“专利制度是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促进技术进步的国际管理制度”,所以“在起草专利法的过程中,考察了各类国家的专利制度,参考了几十个国家的专利法资料,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单位的意见”[3]。从以上说明可以看出,我国专利法在制度设计上突出了国际特色,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鼓励技术方案的公开,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技术发展进步,这是世界各国设计专利制度的意义所在。其次,立法规定,专利法的核心是专利权,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财产权。可以看出,专利制度希望实现技术方案的公开对价,是在一定时期内赋予专利权人专有权,从而调动人们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因此,无论是专利权还是专利申请权财产制度的保障。第三,立法解释明确指出,我国专利法参照国家专利法和专利资料,其中专利申请权的吸引力应视为进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