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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松散完整民法典的典型例子

时间:2022-07-26 21:3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民法典化的四种模式
虽然现代国家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了法典化,但法典化并不味着制定一个完整的民法典。作者将介绍法典化的几种选择,与许多学者的主张进行比较,并作为起草祖国大陆民法典的立法参考。
(一)个别事项单行法模式及其评分
民法典化的第一步是立法或发布个案命令。例如,英国制定了《用益法典》,以避免国王的税收因信托制度的流行而流失;例如,加州制定了《狗咬人条例》(dogbiteStatute),[22]是针对个别事项制定的单行法。美国各州目前的民事立法基本上是单行法,然后汇编成法典[23]
就台湾和祖国大陆的民事立法而言,都采取了这种方式。例如,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动产担保交易法”,“公寓楼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制定单行法的优点是规范具体事实;由于事实简单,规定简单,立法简单,修改方法简单。这种单行法明确规定了具体的适用案件,因此法官适用法律也很简单。就具体案件的法律效力而言,人们很容易学习和理解,法官也很容易根据此进行审判。如果立法判断符合公平正义,通常可以达到立法的目的。
然而,对个别事项制定单行法,在大多数法律典化后,会使法典数量更多,增加寻找相关法典的难度,法官可能不知道每个单行法的存在。这样产生以下缺点:首先,这将使法典不能充分发挥使法律简单、降低习法成本的作用。在这方面,采用个别事项单行法立法的国家通常会编制各种法典,使许多单独通过的法律形成更系统的法典,如美国联邦和州的法典。其次,对个别事项制定单行法缺乏全面考虑,规范内容矛盾或法律价值衡量可能不协调。第三,由于规范过于具体明确,许多事实无法适用,如《狗咬人条例》不能适用于鸡啄人或牛撞人。就许多未规定的事项而言,仍需适用不成文法。规范过于具体明确,也使法律适用失去弹性,特别是时空背景的变化,可能使法典的直接适用不符合案件正义。
(二)系统化单行法模式及其评分
个别事项单行法的规范范围太窄。除了法典数量过多外,由于负责审查的立法者不同,通过时间也不同,难免会出现不周延和不协调。为了避免相关法典的不周延和不协调,有必要将具有相同性质的法典整合为适用范围广的法典。英国制定的《财产法》(PropertyAct1925),美国得克萨斯州制定的《财产法典》(PropertyCode),[25]或者祖国大陆将以往分散的合同立法整合为一个统一的合同法,以民法的一些领域为立法范围,不走民法整体立法的路线。这也是民法典化的选择。以单行法的形式对具体事项进行立法,可以协调同一性质法律的规范内容,避免相关法典对同一事实作出不同规定时适用的法律原则不周延、不协调,也可以简化相关规定,使法典简单,具有单行法所不具备的优势。系统化的单行法可以比系统化、完整的民法典更灵活地制定和修改,有利于节省立法时间,尽快通过立法;修法也比较简单,可以降低修法成本,但没有系统化、完整的民法典修法难的缺点。通过汇编现行民事单行法,如果各部分单行法完整,也可以形成松散的民法典。然而,在尽快通过立法和灵活纠正这一点上,系统化单行法不如个别事项单行法典化;在避免相关法典对同一事实作出不同规定的优点上,系统化单行法不如系统化、完整的民法典。因此,系统化单行法是介于个别事项单行法和系统化完整民法典之间的折中类型。
(3)松散完整的民法典模式及其评分
事实上,个别事项单行法和系统单行法只在于规范内容范围的宽度不同。当规范范围较大时,有必要调整相关事项的规范,以便相互协调和延长。因此,系统化的单行法也可以是个别事项单行法的整编。但是,如果不全面考虑立法和修法,只将现行个别事项的单行法编辑为单行法,就不能使编辑的单行法有更严格的制度和协调。同样,如果将每一个系统的单行法编辑成一个完整的民事规范法典,也可以形成一个松散而完整的民法典。即使按照一定的制度章节安排所有个别事项,也可以形成松散完整的民法典。祖国大陆关于民法典的民法典“官方草案”是松散完整民法典的典型例子: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每个编辑都从第一个开始。事实上,每个编辑都是一个系统的单行法。如果分别通过每个编辑,就像分别通过系统的单行法一样。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计划分别通过,然后整合成民法典。在这个过程中,这是系统化单行法的分别通过,但整合成民法典,就成了松散完整的民法典。松散完整民法典的优点与制度化单行法相同,即使同类事实能够规范法理协调,周延比制度化完整民法典更容易通过,也更方便今后的修法。此外,在制定松散完整的民法典时,如果能注意到各编辑的协调和周延,松散完整的民法典也可以尽可能协调,从而具有系统单行法所没有的优势。松散完整民法典的缺点是没有系统地简化民法典,每个编辑中都会有相当多类似的规定重复;如果完全不重复,规范中会有不适当或不完整的地方。
(四)系统完整的民法典模式及其评分
如果民法的所有标准事项都按照一定的系统逻辑安排成密切相关的完整法典,很少有重复的词,那就是系统完整的民法典。系统完整的民法典强调按照一定的逻辑体系安排民法典,形成有序的结构,一目了然,便于适用法律解释,减少规定数量和文本重复的标准。根据一定的制度逻辑,将民法的所有规范事项安排成前后密切相关的完整法典,几乎没有重复的词语,确实有简化法典的效果。如果一定的系统逻辑能够满足标准目的的解释,也将有助于适用法律的解释,使习法用法者能够正确地解释和适用民法。在民法规范的各个领域中,谁有相同的法理?这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功能而不是概念和逻辑来检验。原因如下:一是过分强调制度化、完整民法典的好处,往往忽略了民法规范各领域适用法理的差异。因为强调同一个系统可以建立一个简化的系统,形成一个简化的规定,但是这个简化系统所产生的相同的法律效力是否可以实现每个案件的公平和正义是值得怀疑的。其次,由于系统完整的民法典强调了系统的概念,通常忽略了标准化的功能。规范的功能是制度建立的基础,是法律规范的真正目的。当然,要解释适用法律,必须注意规范目的的实现,而不是手段和工具性质的制度概念。然而,强调系统概念的结果是,通常不再探索规范功能的实现。事实上,为了寻求每个案件的公平正义,法律的解释应该指向世界上最大的利益,但在概念逻辑的推断下,世界上最大的利益大多被牺牲了。最后,系统完整的民法典强调共同原则。简单文本的结果是使法律文本概括抽象,使法律文本不再具体清晰,增加了解释适用的困难。因此,简单的文字可以降低成本,但抽象的文字会产生习法和用法的成本。在这方面,抽象的文字可能不比具体的文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