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医疗损害赔偿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时间:2022-08-08 22:1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
侵权责任法主要有三类:制度创新、法律扩张和法律补充。
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制度中,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比,制度创新非常普遍。由于《侵权责任法》实施前我国侵权行为法主要是《民法通则》,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非常有限,《侵权责任法》中的大部分制度都是创新的。例如,《侵权责任法》用七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涉及《民法通则》第十三十条未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区别、连带责任与单独责任的适用条件等。没有理论解释,这些规定很难正确适用。
《侵权责任法》部分规定的规范技术采用列举技术,便于在实践中把握。然而,任何列举都不能耗尽现实。当新现象出现时,是否适用列举的规定需要扩大和解释。例如,《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法保护对象虽然列举了18项权利,但仍使用一项权利“等”文字。当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保护,第三人侵犯债权,纯粹经济损失是否适用时,需要解释法律才能确定。这种解释需求反映在侵权责任法的许多领域,如第22条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适用于违约行为,第4条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优先”除损害赔偿外,责任方式是否适用,第三十七条安全义务存在哪些领域,医疗损害赔偿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有多大等。
法律规定总是有限的,现实社会的情况总是无限的。任何成文法规定总会有法律漏洞。法律漏洞可分为立法者有意预留和无意隐藏。前者往往是基于立法技术的需要而留下的,需要有目的地解释。例如,《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因为过于精细的标准不应在法律中规定,需要根据现实社会的变化留给司法实践中的执法人员;另一个例子是侵权责任的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了过错和因果关系,没有损害条件,即损害是否需要根据具体的责任方式确定。后者往往是由于缺乏理论研究或现实中没有类似情况造成的遗漏,需要进行创造性的解释。例如,由于理论上需要进一步研究扶养费与残疾赔偿金、扶养费与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关系,《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对扶养费没有明确规定。在判断扶养费是否包含在死亡赔偿金中的项目时,可以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第十一十九条的规定。
法律解释可以说是伴随着法律的生而产生的。法律的繁荣与发展离不开法律解释,法律的适用也是如此。在现代,对法律的解释只是“探索立法者的意志”而已。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立法者意志”探索逐渐让位于“自由的科学探索”。[6]现代法律解释的目的更注重法律规定的客观存在,法律一经制定就与立法者分离,成为客观存在。[7]就《侵权责任法》而言,由于发布时间不长,对立法者意志的讨论应该是《侵权责任法》解释的目的,这不像长期发布的法律需要通过解释来满足社会变革的需要。对于新制度,只有通过语义解释的方法来解释条款的原始含义,但就《侵权责任法》中扩展性条款的解释而言,语义解释很难奏效。由于条款本身的语义不包含需要扩展的内容,不能给出具体的含义,因此需要采用目的解释和系统解释的方法。例如,《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是否适用于第三人侵犯债权,从立法目的来看,《侵权责任法》保护绝对权利,由合同法规;本规范是《侵权责任法》保护对象范围的规定,不适用于第三人侵犯债权。另一个例子权责任法作为未来民法典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虽然没有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作为未来民法典的总则,也应理解为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赡养费。这不仅是对《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扩解释,也是对其漏洞的补充。
对于法律漏洞的补充,一些漏洞是基于立法技术故意留下的,在其他规定中已经填补,解释应与其他规定相结合。例如,《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没有关于损害要求的规定,应当结合法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解释。理论研究不足造成的漏洞,可以按照诚实信用和利益衡量的原则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