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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救济手段有哪些?
时间:2022-08-08 22:18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侵权责任方式、人格权救济方式
一般来说,人格权在性质上是绝对的,是不可侵犯的。基于自身的绝对性、专属性和排他性,受害者在人格权受到侵犯时具有“除去请求权”,排除侵权,恢复原状。为了扩大对人格权的保护,在没有侵权和侵权危险的情况下,当事人仍侵权的危险。“防止请求权”,防止侵权。[24]
到目前为止,学者们的研究指出,人格权请求权的基本类型可以分为停止和排除阻碍请求权。内容包括停止侵权、预防阻碍、恢复声誉、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等。人格权请求权的功能和目的是通过行使人格权来预防和保护权利人的人格利益。[25]
与侵犯财产利益不同,一旦人格利益受到侵犯,就会感到不舒服。事实上,损害不能通过金钱来填补。侵犯人格利益后,生命、身体、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的治愈极其困难甚至不可能(如侵犯生命权)。正因为如此,有必要提前预防高度覆盖的侵权。由于侵犯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权利造成的损害,损害赔偿不能达到适当的救济效果,因此需要多种适当的手段。因此,现代侵权法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很多。可以说,正是因为侵犯人格权纳入侵权责任法的救济范围,才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侵权责任构成的理论和方式。
笔者认为,就人格权的救济手段而言,可以采用以下责任承担方式。首先,金钱赔偿。对已经发生并结束的侵权行为,通过金钱数额来衡量损害。即将人格权在侵权前的状态与侵权后的状态进行比较,这种利益差额是赔偿标准。受害人因其人格权受到侵害造成财产损害,其财产损害包括损害和损失利益。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损失利益是指财产应当增加但不增加的损害。[26]如被害人因侵权事故支付的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受损,被害人因侵权事故未取得的工资为其损失利益。金钱赔偿的方法可以作为救济方法中的原则责任手段。除非有其他特殊规定,否则一般以损害为首选。由于承担责任的方式方便,操作比原状回复更方便。对于一次性赔偿或分期赔偿,可根据受害人的请求或受害人的利益进行判断。
其次,抚慰金。非财产性精神损害不能完全客观地通过金钱进行赔偿,但金钱支付不仅具有填补物质利益损害的功能,而且具有安慰和惩罚的性质。一方面,金钱作为价值和权利的一般尺度,可以成为满足受害者人身和精神需求的物质手段。虽然金钱赔偿不能弥补受害者的精神利益,但它可以安慰受害者,并在其他方面享受精神。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金钱赔偿是民法给予受害人满意的有效途径。满足这一需求是为了平复受害者的精神创伤,安慰他们的情感伤害。可见,精神损害赔偿的慰藉性是客观存在的,不容忽视。另一方面,损害赔偿是惩罚性的,这是我国民法界的通说。制裁违法者是任何法律责任的属性。只有通过制裁,法律责任才能保护权利,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其对国家的责任。虽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根据受害人的意愿免除,但加害人不得放弃或拒绝承担。此外,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责任原则,反映了法律对过错行为的谴责和难度,也具有制裁过错行为人的性质。
第三,回复原状。具体来说,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等使侵权后状态转变为侵权前状态的措施。这种救济方式适用于金钱赔偿不能使被侵犯的人格权得到适当的救济。比如报纸上刊登了侵犯被害人名誉权的内容,仅金钱赔偿就不能满足被害人名誉恢复的要求。此时,原状回复请求可以与金钱赔偿相结合,充分救济被害人的损害权利。
最后,禁止请求。人格权的特殊性是财产权的某些特征无法比拟的。例如,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不能在侵权后要求赔偿。禁止这种救济方式是针对这种需求而产生的。与金钱赔偿和原状回复相比,是一种制止性、防御性的救济手段,对保护人格权至关重要。本请求可适用于持续侵权行为或未来不可避免的侵权行为。也就是说,要求停止持续侵权或即将到来的侵权。侵犯人格权或者未来不可避免的侵犯,请求禁止其继续工作或者工作。例如,对于即将到来的报纸,如果发表了可能侵犯人格权的名誉权,就可以提前申请禁止。《民法通则》第十二十条规定,侵犯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过去,以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者延续为适用条件,停止侵权。所谓停止,只是指当行为已经发生,正在造成损害时,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以缩小损害范围,减少损失;在侵犯人格权行为实施前,权利人不能提前阻止其违法行为。例如,在包含侵犯他人人格权内容的新闻作品未发表之前,作品涉及的对方要求其不要发表和播出,以防止其传播;另一个例子是,在他人想要使用噪音大的设备来侵犯健康权之前,请求停止干扰,以消除噪音。近年来,随着人格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人格权被侵权时停止侵权请求权的应用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了突破。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答案》第十条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答案“侵犯名誉权的责任形式”答案是: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的职权,作出停止侵权的裁定。对于这种侵犯绝对权的行为,受害者的举证责任也相对宽松,比如无需证明受害者的主观故意或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