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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就我国赔礼道歉责任承担方式

时间:2022-08-08 22:19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有必要探讨中国民法的独特特点“赔礼道歉”。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三十四条规定赔礼道歉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刚刚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七项延续了这一规定,将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这意味着在法律背景下,赔礼道歉已经完成了从道德范畴向法律范畴的转变,可以作为法官责令的强制性责任承担方式。毫无疑问,赔礼道歉责任承担方式在我国侵权法中的形成是我国特定历史时代的产物。在笔者有限的观察范围内,世界上第一种法律规定赔礼道歉是以明文形式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之一。当然,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虽然其他国家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赔礼道歉,但在解释论和实践操作上,赔礼道歉是日本、韩国和台湾省恢复名誉的手段。
就我国赔礼道歉责任承担方式而言,它有一定的历史原因。然而,在现代法律的背景下,这种承担责任的方式不仅在理论上引起了许多争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造成了许多问题(如强制执行的不可操作性)。作为一种承担责任的方式,其合理性实际上是相当值得怀疑的。就赔礼道歉的实质性应用而言,应该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责任的实施手段或方法之一。在实际应用中,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侵权方坚持不赔礼道歉的,赔礼道歉不得强行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发表澄清声明或在报纸上公布判决,以消除影响,恢复声誉的客观效果,报纸费用由侵权人承担。但问题是,发表澄清声明或在报纸上公布判决实际上是消除影响和恢复声誉的另一种手段。它与道歉有本质区别,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两者。此外,还需要提醒的是,正如前面提到的,在日本和韩国的民法中,倾向于将“适当处分恢复名誉”解释为“道歉广告”两国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判例。但是,两国涉及“道歉广告”所有的判例都被引起了“是否符合宪法”及是否有违“良心自由”理论争议。
需要指出的是,强调以停止侵权、排除妨害为典型的人格权救济责任形式在侵权责任法中的意义,并不意味着否定侵权责任在价值补偿中的独特功能。侵权法的主要作用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规定属于侵权法的一部分。即使有人格权的规定,也只属于导致性规范,为人格权和侵权责任法搭建桥梁。然而,人格权请求仍然不能取代侵权责任法的补救办法,因为各种人格权请求基本上只是为了恢复权利的完整状态,侵权责任法是价值补偿法,这是侵权法的独特之处。特别是在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和人格权财产损害赔偿中,侵权责任法在其他法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然,回到前一个话题,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人格权的性质,在侵权责任及其责任形式中,不可避免地影响未来人格权法的制定,因为各自的独立,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规则甚至条款的重复。这是讨论人格权法的独立性时不可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