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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制度及其内部关系

时间:2022-08-08 22:19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侵权责任请求权和人格权请求权
就请求权制度而言,杨立新等学者在《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制度及其内部关系》一文中指出,请求权包括两个制度:一是民事权利请求权;二是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前一制度是指具有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如债权;后一制度是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制度,包括保护原权利和侵权请求权。前一个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是民事权利的固有保护请求权;后一个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是基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根据这一定义,人格权请求权(如有)属于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制度中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毫无疑问,应该规定。问题只在于该请求权在规范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动态地说,对人格权或某些人格要素的初步保护是通过侵权责任法实现的。然而,在一些学者看来,这只是一种保护手段。除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外,人格权享有者还被赋予人格权请求权。只有将两种保护方法结合起来,才能完全保护人格权。[16]但如果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同时规定人格权请求权,请求权制度是否会发生重大变化甚至麻烦,可以担心。因此,有必要探讨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是否同时规定人格权请求权;或者只是单独规定。
请求权竞合的意义在于赋予权利人不同的救济方式和不同的结果选择。就人格权请求权而言,其核心内容是除去请求权,防止请求权。权利的行使不应以加害人的过错为必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也不一定要求对方有过错。受害人精神痛苦后果的严重性是请求的主要原因。可见,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同时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不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