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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循“权利义务责任”从责任分析框架的调查
时间:2022-08-18 22:29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劳动基准法中权利的双重救济程序及其重叠
权利人实体权利救济程序
1.国家刑事追诉程序和劳动监督程序
有权必须有法律救济,有法律救济必须有相应的程序。首先,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基准法,情节严重的,由国家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第十一条就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二是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处罚,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为行政责任。虽然对行政责任主体有不同的看法,[11]但在《劳动基准法》中,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基准的,不足以给予刑事处罚的,一般会造成行政处罚,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在我国,行政处罚主要由劳动监督机构执行,也可由工商、公安等有关机构执行,具体执法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赔偿、责令纠正、责令停产整顿、责令限期支付、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因此,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劳动基准的,国家可以通过刑事起诉和劳动监督救济程序保护权利人的实体权利。
2.劳动者劳动监督程序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1)劳动监督程序
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基准义务时,劳动行政部门经常代表国家对违法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纠正和处罚,直接强迫其履行法定义务。当然,劳动行政部门并不总是主动实施劳动监督,往往是应劳动者的要求。因此,劳动监督作为一种国家责任,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检查、纠正和处罚中获得权利救济。由于劳动监督属于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的范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劳动监督的执法对象只是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主要地位是隐藏的。劳动监督的救济手段对劳动者来说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但劳动者在劳动基准法中享有的权益受到了国家公共权力的有效保护。例如,根据《劳动安全监督条例》,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督涉及劳动基准: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者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可见,劳动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证劳动基准的实现。
由于劳动监督作为行政执法,可以降低劳动者权益保护成本,快速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基准的行为,是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去劳动行政部门求助往往是劳动者的首选。
(2)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与劳动监督程序不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基于私人法律劳动合同的。[12]当事人因私人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中断。这是因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基准,需要对劳动者承担侵权或者违约责任,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获得救济。
依循“权利义务责任”从责任分析框架的调查可以看出,首先,在《劳动基准法》中,劳动者享有法律赋予的最低工资,按时获得足够的工资和最高工时,提供足够的安全卫生条件,保障生命健康。因此,用人单位有相当大的约束义务,以确保劳动者权利的享受。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基准的,必然侵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对劳动者生存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的巨大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劳动基准是私法劳动合同“保底”内容,违反劳动基准也是违反劳动合同,因为在劳动基准中,公法权利义务和私法权利义务之间存在相互转变的可能性。用人单位作为义务主体,应当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为权利主体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存和工作保障。当然,劳资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更高层次的利益来改变劳动基准。用人单位还应当遵守本协议产生的义务。可见,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基准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不仅是侵权责任,还有违约责任。
然而,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或地区往往忽视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基准法》中应当承担的侵权或者违约责任,进而忽视了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例如,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往往只规定用人单位的刑事或者行政责任,而忽视了其民事责任。另一个例子是台湾“劳动基准法”没有规定雇主的民事责任。原因是劳动基准法中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的公法色彩过于突出,往往掩盖了私法色彩。立法者只注意到在公法领域追究义务主体的责任;或者认为对用人单位实施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威慑力足以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者只注重公共惩罚的一面,认为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可以得到纠正,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无论职工的基本人权受到侵犯,都没有得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