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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转让不是商业标志的转让
时间:2022-08-27 22:35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商标权作为私有权,保护的利益是商誉,以商标为权利对象。商标是指特定标志与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联系,而不是指商标本身。商标所承载的商誉是通过商标的实际使用获得的。没有商标的实际使用,就不会形成商誉,更不用说商标权了。现行《商标法》在设计商标权的具体制度时,偏离了商标权的私有权属性,混淆了商标权保护的具体利益,片面理解了商标权的内涵。要认清商标权的本质,实事求是地发现现行《商标法》对商标权本质的异化,借助《商标法》第三次修订的东风,努力使商标权尽快回归本源。具体建议如下:
(一)在商标权取得方面,采取“使用为主,注册为辅”的原则
商标注册的法律效力只是公告或者备案。商标注册不是商标使用,本身不具有授予商标权的法律效力。商标注册后必须使用才能产生商标权,商标注册后不使用的,不产生商标权。这一原则不仅可以鼓励企业积极注册商标,还可以强制企业积极使用注册商标。
(二)在商标权保护方面,“使用决定保护”的原则
商标注册后,商标的实际使用决定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商标注册后持续使用时间越长,使用范围越广,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越大。“使用决定保护”原则上有两个极端情况。一是注册后未使用商标的,不形成商誉,不产生商标权,不发生商标侵权。第二,即使商标未注册,但使用时间长,使用范围广,公众知名度高,也会产生相应的商标权。这就是所谓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三)在商标权转让方面,“共同转让”原则
商标权人将商标权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将商标与相关业务一起转让给受让人,不得单独转让商标权。商标权转让不是商业标志的转让,而是相关商誉的转让。没有商誉的商标自然没有商标权转让的基础。“共同转让”原则上,商标必须使用后才能转让,未使用的商标不能转让。对于商标许可,也就是说,未经使用的商标是不允许的。
(四)在商标管理方面,采用商标权转让登记公告制度,商标许可登记备案制度。
如前所述,商标权属于私有权和控制权,无需经商标局批准。商标局只需登记并公布商标权转让事实。至于商标权许可,可以继续采用现行的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