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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时间:2021-10-21 07:57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教学中应注意的要点,并加以运用。
(一)新旧版本的衔接问题。
前面已经提到过,目前各大专院校外贸类教材中所提及的贸易术语均为2000通则。实务中,《2010通则》虽然已在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在2010版通则实施后,不是2000通则就自动失效。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非法律,它不会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同时,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方面并无“新旧法替代”之说。缔结贸易合同时,当事人仍可选择适用2000通则。
此外,外贸企业对贸易术语2000通则的使用早已习以为常,特别是部分老客户对贸易用语的选择和操作早已习以为常,因此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另外,2010《一般规则》中的某些变化(特别是增加了DAT和DAP这两个贸易术语),也需要一个消化过程。因此,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外贸企业仍然是以2000通则为术语选择依据的进出口贸易。
作者指出,尽管《2010通则》更多地建立在欧洲大陆商业惯例的基础上,但自2011年初以来,国内已有许多组织和机构开始进行相关跟踪研究,并就这次修订版举行了专题讨论会。今年早些时候,上海外贸协会还举办了“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其合同风险防范讲座,旨在帮助企业正确认识新名词变更的含义与适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争议。
因此,作为学校或商务教师,必须让学生将最新版本的《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书读懂,因为毕业后学生在企业工作时可能会接触到2010的一般规则,即便是新版、旧版交替期间,也要了解新规则,以便更好地了解外国客户,有利于贸易交流。教员在讲授本课程时,应将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修订版作为资料发给学生,逐条进行解读,并与2000通则进行比较。
(二)重点解释新版本中关于风险界限改变的问题。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对FOB,CFR,CIF这三个术语涉及的风险、费用和“Onboard”术语对称,“船舷”不再设置界限,仅强调卖方承担装船之前所有的风险,以及买方承担装船时货物装船后的一切风险。
《2000通则》中的“船舷”一词,在教学中应特别强调,事实上,它是指在交付货物时,买方、卖方。长久以来,未能反映各国港口的惯例,因此,在具体作业中的风险界限,应遵循码头公司进行装船时的惯例,而最实际的问题是码头公司必须决定谁来承担其服务费用。修正后的2010条一般条款中删除了“船舷”条款,强调FOB、CFR和CIF条款下买卖双方的风险,都是在装运港口已装船时确定的,而不需要确定危险临界点。
(三)重视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用语。
近年来,集装箱运输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加,许多货物即便是采用海上运输方式,也常常在集装箱堆场上进行“门到门”交接。所以,很多外贸企业都意识到了传统FOB、CFR、CIF三个行业术语无法“一揽天下”。而国际货运业的发展与联系,也正是基于国际货运业的发展与联系,认为贸易术语的修正必须适应商业模式的变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采用新的分类方法,将原四类11个贸易术语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贸易术语,CPT,DAP,DAT,DDP,EXW,FCA,这组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另一类是FAS、FOB、CFR、CIF,严格定义了海洋运输和内陆运输。分类法更利于实际操作,能使不同客户针对不同的货物确定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效地解决由于选择不同运输方式而产生的歧义。
对于这一部分的教学,要让学生了解,目前外贸公司的业务不分哪种运输方式,一概采用传统三种贸易术语的作法是不妥当、不规范的,这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延迟转移、收款延迟、收费增加、责任加重。所以,在将来的毕业实习或就业时,应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对交易术语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