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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制订鹿特丹规则的背景和理由

时间:2022-01-13 20:24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七月三日,在第41届维也纳大会(UNConventiononContractfortheInternationalCarriageofGoodsWhollyorPartlybySeaSea)草稿(UNConventiononContractfortheInternationalCarriageofGoodsWhollyorPartlybySea),由联合国大会第63届联大第67次全体会议于2008年12月11日通过。鉴于联大将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公开供签署的仪式,该公约所包含的规则就是《鹿特丹规则》。签字仪式的当天,共有16个国家签署了协议,其中包括荷兰、挪威、美国、加纳和尼日利亚。
制订鹿特丹规则的背景和理由。
(一)《鹿特丹规则》的发展背景。
直到制订了《鹿特丹规则》,《海牙规则》才能出台,《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才能生效。“海牙提单”全名为《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提单法律条款的国际公约,并于1931年6月2日正式生效。这一公约在欧美各国得到普遍承认,也有一些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将其法化化。尽管我国并未加入该公约,但仍将其作为制定我国《海商法》的重要参考依据,我国不少船舶公司的提单条款也采用了这一惯例。因此,该公约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为重要且仍然被广泛采用的国际公约。“海牙-维斯比规则”是《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条款国际公约议定书》(ProtocoltoAmend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ofLawRelatingtoBillsofLawRelatingtoBillsoflading)的缩写,一九六八年六月,布鲁塞尔外交会议通过,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由英国、法国、德国、荷兰、西班牙、挪威、瑞典、瑞士、意大利和日本在内的主要航运国参加,因为其内容更偏向于承运人利益,因此加入国最多。《汉堡规则》是《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缩写,一九七八年三月在德国汉堡召开了由78国代表出席的联合国海运货物运输大会,讨论通过这个问题,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因为它的许多条款对货主有利,参与的国家很少,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
已生效的三项国际公约有《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对海洋货物运输进行国际规制的法律并不统一,各国的具体规定也有所不同,这一不统一阻碍了国际货物的自由流通,直接增加了国际贸易的交易费用,并造成许多法律冲突,这对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发展不利,影响了国际货运的效率和商业上的可预见性,为国际贸易在国与国之间流动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障碍。在海洋货物运输领域,寻求法律的统一一直是各国努力的目标,也是海上货物运输法发展的必然趋势,《鹿特丹规则》是在国际贸易便利化和一体化的背景下产生的。
㈡制订《鹿特丹规则》的理由。
1.直接原因。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单据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海运,这是《鹿特丹规则》产生的最直接原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曾对电子单证统一规定了一条规则,但认为仅对电子单证进行统一并不解决问题,还必须协调一些实体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在海运货物运输、相关权利转让、必须要有一套国际统一的规则。
2.间接原因。其中间接原因是指海上货物运输方式的巨大变化。以往海陆运输都是分批进行的,随着多式联运的发展,门到门运输越来越普遍,这已成为整个货运发展的趋势。现有规则中,《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船舷到船舷(在船舷交货期,另一方在船舷提货),汉堡规则是港口到港口,没有考虑到门到门的实际情况。
在通过关于鹿特丹规则的决议中,联合国大会阐明了制定这一规则的原因,就是:鉴于目前有关海上国际货运的法律制度仍然缺乏统一,未能充分考虑将集装箱化纳入其中,门到门运输合同以及使用诸如电子运输单证这样的现代运输惯例,无法适应海运、集装箱化、在现代运输和电子运输单据等方面的发展需要,如门到门运输等,应当建立一套将现行海运公约加以合并,为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修订和协调统一涉及海运区段的国际货物运输规则,加强法律确定性,提高国际货物运输的效率和商业上的可预测性,减少各国间国际贸易流通的法律障碍,为那些曾经相隔很远的国家和市场提供便利,从而在促进国内、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