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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G20中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国际规则
时间:2023-02-05 23:20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OECD/G20中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国际规则
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它是由35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府治理挑战,抓住全球化带来的机遇[3]。中国与经合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始于1995年,作为OECD常任观察员国(非成员国),广泛参与OECD活动。20国集团(G20)是由20个国家或地区成员组成的主要国际经济合作论坛,只喜欢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促进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OECD/G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国际规则如下。
1.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的不足、国家税收制度的差异和征收管理的漏洞,最大限度地减轻其全球整体税收负担,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对各国税收基础造成侵蚀[4]。2017年6月,中国政府在法国巴黎签署了《税收协定实施办法》,防止税收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承诺实施BEPS最低标准,67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公约》的第一批签署者[5]。《公约》旨在将国际税收改革BEPS项目的成果应用于世界各地的许多税收协定中。在保证具体税收协定政策灵活性的同时,实施最低标准,防止协议滥用,完善争议解决机制。此外,《公约》还允许各国通过BEPS项目制定的其他税收协定措施来完善自己的税收协定。
2.有害税收实践论坛论坛论坛论坛。
有害税务实践论坛(FHTP)中国成立于1999年,旨在遏制OECD国家之间的有害税收竞争。作为OECD合作伙伴,中国于2013年开始参加论坛。2017年,OECD了BEPS第5项行动计划———有害税收实践:透明度框架下同行审议资料,该行动计划强调了关于有害税收实践相关工作重要性,并委托有害税务实践论坛(FHTP)改进有害税收实践相关工作。FHTP采用相关法律判断无形资产优惠制度的“实质性活动”要素,要求企业无形资产研发支出与享受优惠收入成正比,审议国家相关税收制度,做出“潜在有害”或“实际有害”判断,要求相关国家修改税收制度,消除有害成分[6]。在FHTP第45届会议上,中国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收制度最终通过审议,被判定为无害。
3.跨国企业标准
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于1976年制定发布,42个加入国于2011年通过最新修订《准则》。其目标是寻求国际投资自由化与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之间的和谐平衡,对跨国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等行为准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准则》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影响巨大,在世界各地得到广泛认可和遵循。通过“国家联络点”开展具体实施工作,推动和落实《准则》要求,搭建实际问题仲裁调解平台《准则》对跨国公司人权、环境保护、打击贿赂敲诈勒索、消费者权益、科技、竞争、税收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高度重视跨国企业的环保责任。
4.公司治理原则
20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于1999年修订,最新版于2015年修订。《原则》旨在帮助政策制定者评估和完善公司治理的法律、监管和制度框架,从而帮助经济效益可持续增长,保持金融稳定[7]。《原则》主要包括六章:保证有效公司治理框架的基础、股东权利、公平待遇、关键所有权功能、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所等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董事会责任。
首先,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尽可能符合国际规则。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多项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政策更新频繁。但在政策制定、公布和退出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程序问题。为更好地履行WTO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及时公布涉及国际规则的政策,并征求公众意见。同时,对废除的政策进行公示和跟踪监控,确保各级机关得到有效处理或删除。二是尽量避免使用直接财政刺激政策。目前,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财政政策仍倾向于利用财政计划来鼓励企业创新,如科技计划、高新技术企业识别和专利申请补贴。这些直接的财政刺激政策容易扭曲市场行为,遭受国际批评。我国应引入更多的市场机制,将创新补贴的分配更多地由市场本身决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辅助作用。三是逐步增加科技创新政策的开放性和竞争力。中国目前的科技计划和其他创新投资计划基本上不对外开放,但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政府的研发基金项目可以允许外国参与。跨国公司和外国企业在促进中国科技创新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应充分理解和有效利用,限制对外国主体的优惠政策,不仅可以减少外国对中国科技创新政策的批评,而且可以有效促进市场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研发效率。